機構改革后,我們如何理解不同的“社會工作”?
隨著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推進,專業社會工作事業發展轉隸到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基于其部門總體定位以及具體職責,使得社會工作的內涵、外延及邊界發生變化,這也引起了專業社會工作實務界和學界的關注和討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錯亂,本文就社會工作及其相關概念的內涵要義予以再分析。
社會工作的國際意涵與中國分層
在國際上,社會工作(social work)主要指受過相對系統的專業學習和賦能訓練的從業者,秉承社會工作價值理念,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方法面向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和社區開展的專業服務工作,旨在助力服務對象走出困境、提升社會福祉水平和推進社會進步。整體來說,社會工作基本概念界定有三個重要因素,即從業者資質、工作范疇和專業性。
然而,在漢語中,“社會工作”一詞的意義表達則較為復雜,似乎具有社會性的工作都可以揉入“社會工作”,這使得大家在討論社會工作的范圍時,出現“一鍋粥”的混雜狀況。只有繼續追問其所說的“社會工作”具體指哪些工作、由哪些人來做、運用什么理念和方法時,才有可能確定其是否屬于專業社會工作。
對于我國社會工作的分類,北京大學王思斌教授曾依照專業程度以及工作內容將社會工作分為三種類型或者三個層次,即普通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專業社會工作。
具體來說,普通社會工作范疇最大,似乎具有一定社會性的工作即可納入其中,以此其幾乎囊括了絕大部分職業和行業;行政社會工作主要是指由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行政部門、群團組織的工作人員面向其目標人群開展的服務工作,主要是福利政策實施和具體幫扶工作等,有專職人員負責,具有較強的行政性、專業化程度不高;專業社會工作則是強調秉承現代價值理念并運用專業服務方法,面向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社區等開展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工作。結合具體情形語境和上述分類框架,我們便能對不同的“社會工作”進行相對清晰的基本認知。
政策文本中社會工作內涵外延的邊界變化
在政策文本中,社會工作的內涵外延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這個變化出現的分水嶺便是社會工作在黨政部門的隸屬關系調整。
轉隸前,政策文本中所指社會工作基本都是專業社會工作。這里我們需要從歷史視角加以分析,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我國社會工作專業設置和學科教育得以快速發展,自此社會工作一詞便內含了一定的專業屬性,當然這種專業屬性尚屬于教育意義上的專業性。
2006年,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構建規模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造就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社會工作納入國家民生服務和社會治理體系中。
2008年,我國開啟了全國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考試,中國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的專業資格認證制度自此建立,開啟了全國范圍的社會工作職業化進程。2011年和2012年,中組部、民政部等十余個部委和群團組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成為我國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社會工作者群體作為專業人才隊伍得到前所未有的制度保障,這兩項制度也為專業社會工作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按照如上頂層制度設計,在民政部主導推進全國社會工作發展階段,先后出臺的若干專項政策中的“社會工作”都是指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也主要指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社會工作崗位設置與激勵保障、社區社會工作發展等諸多政策制度。
轉隸后,政策文件中“社會工作”的外延邊界發生了較大變化。它在原來“社會工作”的基礎上,擴展了邊界和范圍,形成了一種更為廣泛的社會工作范疇。在一定程度上,這與主責部門的定位和職責有緊密關聯,同時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和專業方法確實需要也可以嵌入或融入到更多的實務領域和服務人群。
在具體實踐中,也有一些領域在具體工作中找到專業社會工作的介入點,并順勢將這些領域納入專業社會工作范疇,同時社會工作部門的設立及其對社會工作一詞的外延擴展,因此所謂“大社會工作”被人越來越多的提及。對此,我們應持一定的開放姿態予以討論。但是,這些被納入進來的內容范疇與專業社會工作有何關聯?新老模塊的邏輯性和整體性何在?這都是需要各級社會工作部門深入思考和適時調整的。
另外,在實際情形中,不少相關領域的工作并未真正運用社會工作價值理念和專業服務方法,卻又標榜“專業社會工作”,非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被納入“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出現了魚目混珠的亂象,也給專業社會工作事業發展帶來一定的混亂,同時也使得社會工作“萬能化”傾向嚴重。從當前社會工作部門的相關定位和功能來看,其所指“社會工作”更多是指社會建設或社會發展(或者說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當我們提及“社會工作”時,應明確其具體指向和范疇,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混亂。無論是政策文本還是具體實踐中,如果其表述指向是運用社會工作價值理念和方法開展職業性、專業化助人活動時,我們建議稱其為“專業社會工作”,對應的從業者就是社會工作者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專業社會工作的有效性和主要優勢已在過去二十余年的發展過程中得以一定程度的實現和呈現,為我國民生福祉事業和基層社會治理創新都做出了重要貢獻。
行政體系中的社會工作與專業社會工作的內在關系
兩者有一定關聯,專業社會工作已嵌入到諸多服務領域。這些服務領域或系統涉及到不同的行政部門和群團組織及其所屬的相關服務場域,還有廣大城鄉社區,這使得原有的服務系統新增了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力量,也探求形成了我國社會工作發展的嵌入式模式。專業社會工作可以介入的服務場域較廣泛,包括學校、醫院、福利機構、家庭、社區等,涉及到的服務人群也較多元,包括各類兒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障人士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等。目前,不少社會工作領域都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一定的學術成果。
兩者的區別在于,具體工作所秉承的價值理念和運用的服務方式方法的差異。一種是行政式的、自上而下的策略手段,另一種是專業性的、注重自下而上的方式方法。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的治理或服務,更多是單向輸出和被動參加,對需求回應較被動、方法較單一且深入性不夠。專業社會工作則注重“助人自助”價值理念的指引和運用,強調治理或服務的人本性、參與性、適切性和專業性。當然后者更有難度,更需要持續保障,但也是推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實現美好幸福生活的切實要求。
當然,在一些地方的探索中,行政手段與專業方法相結合也已是一種實踐常態。這就很好地發揮了各自的優勢,又能夠在實踐中相互借鑒、彼此助力。
社會工作者的“社工”還是社區工作者的“社工”
社會工作者和社區工作者所指有所不同。對于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有相對清晰界定,即接受過專業社會工作的系統學習和訓練(包括但不限于學歷教育),并實際運用社會工作理念和方法開展服務活動的從業者。在政策文本中,如果表述是“專業社會工作人才”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指的就是專業社會工作者。如果只是表述為“社會工作者”,就要看文件對其有無相對明晰的界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社區工作者則包括了在社區從事黨建、治理、服務工作的全日制專職工作人員,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專職人員(即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社工”簡稱帶來的混淆與錯亂。“社工”是一個專有名詞,全稱為“社會工作者”,基本內涵如前文所述。當前,在一些地方,相關黨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常將社區工作者簡稱為“社工”,內含“社”和“工”兩字且稱謂起來較為方便。但是,這恰恰也是導致主體混淆的原因之一。
社會工作者與社區工作者有所不同,社區工作者里有社會工作者,但并非全部都是社會工作者。這一現象與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有一定聯系。自2008年首次全國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考試啟動至今,相關主責部門推動社區工作者學習專業社會工作理念方法,考取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證書,鼓勵持證上崗,并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激勵。這使得部分社區工作者考取了不同級別的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更有部分持證社區工作者將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運用于社區治理和服務實踐,可以稱其為“社區社會工作者”,他們是以社區為主要職業場域的專業社會工作者。但是,在社區工作者隊伍中也有未持證人員,以及持有證書但并未接受過系統學習且未實際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開展社區工作的人員。也就是說,社區工作者人才隊伍存在一定的梯次性,且非持證人員向持證人員流動意愿較強,這與社區工作者人員招聘、職稱補貼和職業晉升等不無關系。
我們應該理性看待“社工”簡稱帶來的混亂,倡導大家盡量使用全稱,避免可能的混亂。因為職業稱謂的背后更多的是其職業使命、專業特性以及受眾對這一職業的認知。同時,我們也應重點引導和支持社區工作者依托專業社會工作在職業化和專業化道路上走深走遠,讓更多的社區工作者運用系現代價值理念和專業服務方法做好社區治理和服務工作,并以此實現其人才隊伍的專業成長和發展。
作者:盧磊,民政職業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