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印發社區慈善基金設立運行指引(試行)
■ 本報記者 皮磊
日前,湖南省民政廳印發《湖南省社區慈善基金設立運行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社區慈善基金的性質、設立方式、管理、整改和終止等內容進行了明確。《指引》共四章二十條,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指引》指出,推進社區慈善基金建設,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要求,是促進慈善資源下沉社區并充分發掘社區慈善資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動村(居)民就近就便參與慈善活動的重要路徑,是踐行慈善惠民生、暖民心,助力解決特殊困難群體和村(居)民急難愁盼問題,實現處處有善、時時可善、人人慈善、共享慈善的重要渠道。
其中明確,社區慈善基金運行以社區為陣地,發動社區群眾、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等力量,充分運用慈善資源,弘揚慈善文化,規范社區慈善活動,推動社區慈善在困難幫扶、兒童關愛、養老服務、應急救援、社區治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有效助力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關于社區慈善基金會的設立,《指引》提到,社區慈善基金一般由鄉鎮(街道)或社區發起,也可由鄉鎮(街道)或社區倡導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發起,優先依托本地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設立。鄉鎮(街道)或社區與慈善組織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基金設立的目的、使用方式、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條件和終止后剩余財產的處理等事項。
此外,《指引》規定,社區慈善基金原則上以“慈善組織全稱+XX鄉鎮(街道)慈善基金”或“慈善組織全稱+XX社區慈善基金”進行命名。特殊情況需冠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在“慈善基金”前進行冠名。社區慈善基金使用時要帶有慈善組織全稱的規范名稱。
在社區慈善基金的管理上,《指引》規定,社區慈善基金應設管理委員會,作為基金的決策機構,可由主要捐贈人、慈善組織工作人員、鄉鎮(街道)或基層民政服務站工作人員、社區兩委、轄區企業代表和居民骨干等組成,人數不少于五人且為單數,不得領取報酬。
此外,其中也明確提出,社區慈善基金原則上設立至少一名監督員,監督員從管委會成員以外,有影響力、服務能力的居民代表、村(居)工作人員、社會組織代表中產生,并在社區進行公示。監督員列席管委會會議,監督管委會和社區慈善基金運行情況,發表監督意見并記錄在冊,遇到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告設立本基金的慈善組織。
關于基金募捐問題,《指引》明確提出,社區慈善基金不得獨立開展慈善募捐,必須依托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此外,設立社區慈善基金的慈善組織要對基金進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社區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社區慈善基金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和列支管理成本,專款專用。在慈善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項目申報書實施方案明確的使用范圍使用捐贈款物,科學控制項目執行費用,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金使用效益。捐贈協議未約定的,管理成本不超過年度總支出的10%。《指引》要求,社區慈善基金資助的公益慈善項目,應定期通過社區“公益空間”信息公開欄、網絡平臺和媒體渠道進行公開公示,慈善組織應按照《慈善法》要求,做好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