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打擊三類非法社會組織!民政部發布《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
2月19日,民政部發布《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和規范非法社會組織調查和處置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據了解,《辦法》共23條,針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制度層面提出改進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了非法社會組織范圍:一是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二是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三是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
《辦法》也指出,前款所稱非法社會組織,不包括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尚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以及其他依法無需進行登記的組織。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舉報非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取締非法社會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違法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由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取締,或者由其指定相關下級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辦法》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約談涉嫌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有關證人了解情況;二是進入涉嫌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調查;三是查閱、復制涉嫌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會議記錄、文件資料、宣傳材料、印章標識等;四是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根據需要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及對電子數據進行固定。
根據規定,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聽取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后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程序,參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