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發布《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回歸家庭生活提出了解決辦法及相應規范。
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后,對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及時送還。對于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并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公安機關經查找,1個月內未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為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出具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后,應當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布兒童尋親公告。公告滿30日,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兒童及相關材料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盡快為兒童辦理入院手續并申報落戶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辦理落戶手續。
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后,對于符合收養條件的兒童,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使兒童能夠盡快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辦理收養登記前,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收養家庭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對收養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收養能力評估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等方式開展。收養能力評估應當包括收養人收養動機、職業和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身體情況、道德品質、家庭關系等內容。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打拐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后,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的,如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且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于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各地要優先解決已經在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長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兒童的落戶和收養問題。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