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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一詞在上世紀70和80年代間,隨著人類發展所需自然資源匱乏度的加劇而興起。集社會性、經濟性和環境性因素為一身的“可持續發展”概念,已經成了當下的共識,但自第一屆里約地球峰會的召開至今,已走過了20年的時間。 而如今,“可持續發展”終于有可能成為未來的幾十年中發展的主要框架,極大地豐富如今關于“根除貧困”的主題。所以,在“千年發展目標”之后,我們或許將迎來“可持續發展目標”。 對于發展合作來說,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意味著什么? 最重要的變化莫過于窮富國家的共同參與。“可持續發展”不僅要解決貧困,更加關注過富問題,即需要轉變高收入國家的資源使用模式,逐漸增加中等收入國家,尤其是大國所擔負的責任;關系到其他地區的財政轉移將因此顯著減少;救助機構也或許將扮演新的角色,成為確保政府發展政策一致性的執行者。 但融資還是會起到它重要的作用。如果伴隨南半球經濟的持續增長,極端貧困狀況能在未來20年中大幅度減少,那么,以根除貧困為目標的發展合作也將逐漸減少。然而,包含了綠色增長、資源和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目標的可持續發展框架,將會成為環境負擔較大國家獲得資金提供的理由。這將對中等收入國家所獲資助是否應該減少等問題提出新的挑戰。 例如地理學和資源配置等物理科學的考量,將在資源分配計算中占主要地位。而此前建立在根除貧困框架上的資源分配則大多來源于經濟性和政治性的社會科學分析。 并不是所有發展性融資都需要進行跨國界轉移。科技進步,或許比起其他任何因素,都最能引向貧困的快速縮減。對公共研究的投資將為我們開辟圍繞貧困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科技解決途徑。 公眾對合作發展的認識也需要不斷發展。為保持高度合作發展所達成的合作,富裕國家應更多地聚焦在共同利益上,而不僅僅是做慈善。這對于那些已經厭倦被視為“伸手要錢者”的貧困國家,是一種更積極的轉變態度的做法。全球可持續發展應與全球安全一道成為國家自我利益的基本訴求。 各國政府也許將最終找到引入國際稅制的途徑。向一些全球性公眾行為征稅,例如航空旅行、過度捕撈、石油開采和貨幣投機等,將十分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框架的實施,一來或許可以中止這些行為,二來,所獲稅款將可用于全球性公共事業的發展。 一些人或許說,聚焦可持續發展將意味著關注更長久的目標。然而,無論是“可持續發展”還是“根除貧困”,二者都是長期且緊迫的事業,不僅需要在政策層面給予大量的、循序漸進的指引,更要對迫切的問題做出迅速的反應。不過,政客們的任期通常只有四至六年,他們的確更擅長短期決策。長期性全球目標將需要多層面的決策,其關鍵又將在于這些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作為借鑒的是,現今的氣候融資所強調的即為強制性,而非自愿性。發達國家所承擔的歷史性責任不應僅限于溫室氣體的排放,而還應關注自然生態系統和資源的消耗,以此平衡資源與發展性融資接收者之間的利害關系。 理想狀態下,“可持續發展”應提供一個全方位的框架,將所有目標都包含其中,例如根除貧困、社會公平、生態系統維護和氣候適宜性等。“可持續發展”不是發展的一個類別,而是在資源有限的當今世界中的唯一發展模式。環境問題不應只是眾多發展問題中的一個,而是包含了“根除貧困”等其他目標的大背景問題。 包括氣候融資在內的發展合作,其目標應歸結為一條定義:促進可持續發展,尤其關注根除貧困、資源的公平管理、人權和全球穩定。發展合作也應順理成章地變身為可持續發展合作。 (據《衛報》 高文興/譯) ■ 喬納森·葛蘭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