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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上海市募捐條例》日前正式立法,并將于9月1日起實施。 首創募捐方案“備案制” 作為上海的地方立法,《條例》具有很多創制性的內容,“備案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條例》要求,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募捐活動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募捐方案內容大致應包括募捐活動名稱、目的、時間、期限、地域范圍等。 “這是上海首創,其他地方立法采取的是行政審批方式。”參與起草《條例》的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胡增耆指出,從審批到備案,政府與募捐組織的關系從過去的“審批關系”變為了“指導關系”,這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備案不符合規定怎么辦?《條例》規定:市或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督促募捐組織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范圍、方式發生變化的,募捐組織應及時告知市或區縣民政部門。 能做出這一改變,這和上海募捐活動的良好基礎密不可分。目前,上海有100多個募捐組織,其中三分之二獲得了公益慈善組織特有的“免稅發票”。“一旦有人‘瞎搞’,就會面臨拿不到發票的窘境。”胡增耆說,通過對發票源頭的控制,上海的募捐組織基本做到了規范操作。 加強信息披露 募捐活動中,公眾感受最強烈的問題是什么?立法調查給出的答案是:信息公開不夠、缺乏透明度。 為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監督權,《條例》明確:由上海市民政部門建立統一的募捐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募捐信息服務,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條例》還規定,募捐組織應當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募集財產的使用情況,每年不少于兩次;募捐組織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本組織上一年度的財物審計結果。 從過去的“自我公開”變為現在統一的信息平臺,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方國平坦言,這將對基金會今后一段時期內的工作提出挑戰,基金會上下會嚴格貫徹落實,并將信息公開作為工作重點。他相信,“信息越是公開,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力將越強”。 信息公開的重要一環是監督管理。《條例》因此創制了信息查詢制度。捐贈人有權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信息進行查詢,募捐組織必須答復。捐贈人對答復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核實,甚至要求政府核查。 成本管理創新 募捐組織的工作經費如何列支?相關管理《辦法》和《條例》早已明確:各級紅十字會用于項目的支持費用不得超過本級接受捐款的6.5%;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實踐表明,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儲存、轉運和發放捐贈物資,實施慈善救助項目,都需要一定工作經費,但支出比例必須嚴格限制。胡增耆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了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四部分費用支出,但卻沒有支出項目和比例。此次,《條例》明確:因募捐、開展公益活動所產生的工資、辦公費用等必需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集財產中列支的,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列支比例;國家沒有規定列支比例的,應控制在已公布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已在財政撥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財產中列支。 “這就意味著國家沒有規定列支比例的,募捐組織可以自行規定。這是一條大膽的規定。”胡增耆說,這一規定很有操作性,對成本管理留下更大空間,但“自行規定”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這其實是無形中的“一道閥”,勢必會成為政府和社會監督的一個重要砝碼。(據《解放日報》) 聲音 政府要做好監督者 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讓政府和社會組織職能分開,已是大勢所趨。政府從具體的慈善行為當中退出,不再替代慈善組織直接動員捐贈,也不再去設置捐贈點。 要推動慈善事業進步,促進透明慈善,有效規范募捐活動,政府的角色功能又該是什么?條例給出的答案是:做好監督者。為此,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分別提出,民政、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法監督的內容涉及:募捐活動,募集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募捐組織的財務會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以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狀況。 (據《新民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