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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對政策環評、環境權益、公益訴訟等眾多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環境法律制度卻只字未提。 “新修改的民訴法已經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并授權實體法對原告資格進行規定。環保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性立法,理應在這個問題上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馬驤聰、北京大學環境法學教授汪勁、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以及環境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在內的國內十多位著名學者都持上述相同的觀點。 環保部建議 增加公益訴訟內容 近年來,在各方面的推動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逐步成為社會共識。據介紹,萬鄂湘、梁從誡等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呂忠梅、黃細花等全國人大代表,先后提出多項相關建議和議案,建議從法律上明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新聞媒體也對環境公益訴訟做了大量宣傳報道。 2011年8月,環保部向全國人大環資委提交的環保法修正案建議稿中明確提出,“因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經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據記者了解,在民訴法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進行了大量調研,并曾專門聽取過環保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今年8月31日新通過的民訴法修改決定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規定,有關機關和環保組織針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將可以據此提起訴訟。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認為,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事實上存在“一個共識、一個焦點”。一個共識,就是社會各方認為有必要規定公益訴訟制度;一個焦點,就是誰可作為起訴主體。 目前,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主體,主要有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四類。環保社會團體對環境公益訴訟有較大興趣,也成功提起過多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是,鑒于環保組織數量太大,別濤建議,對于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該有所限制。應當在民訴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哪些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哪些社會組織適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最為敏感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對此,別濤的看法是,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應有所區別。 “社會組織包含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別濤說。根據環保部2010年發布的《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保社團、環保基金會、環保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多種類型的組織都可視為環保社會組織。 據環境法專家介紹,正式通過的民訴法修改決定將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從“有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有關組織”,意在將社會團體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也囊括進來。別濤建議,正在研究修改的環保法應當在民訴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將起訴主體限定為“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 此外,別濤還提出,正在修訂的環保法,應當在海洋環保法和新的民訴法基礎之上,對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做出統一規定,其他單項環保法律則無須再做分散規定。 此外,據介紹,民訴法明確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范圍為污染環境。別濤認為,有必要在環保法中將破壞資源、損害生態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 (據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