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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明敏/香港報道 前不久,“集善家園”在多地被警方與工商以非法傳銷組織的名義查處。可是它們在宣布了各地的“集善家園”是冒充之后,轉身又宣布自己掛靠到了“中國公益總會”繼續運作。而這個自稱“中國三大公益組織之一”的“中國公益總會”,實際上是一個在香港以“中華公益總會有限公司”為名注冊的公司,但在內地活動時隱去了自己注冊名稱中的“有限公司”。 由此,牽出一系列在香港或境外注冊,在內地活動的“離岸社團”,這類社團在籌資、運作、監管等多方面都存在著一定漏洞。此前本報也曾多次對內地的離岸社團進行了報道。 1月,《公益時報》記者赴香港走訪了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和社會福利署三部門和部分在港注冊社團組織,試圖探究香港在社團注冊、監管和社會福利等方面與內地的異同。 據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提供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香港社團名單內共有30,531個注冊或豁免注冊的社團,這些團體大多以非政府組織形式成立并大多數都接受香港政府社會福利署資助。他們服務于香港的各行各業,在數量、質量、活躍度和開放度上都是空前的,而社團作為維持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力量也在整個社會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一票否決權 旺角的一個晚上,一個名為“社會主義者”的組織正在高喊口號:“關注個人權益平等、減少污染氣體排放,勞工工資不能夠拖欠,支持我們!”吳昊拿著麥克站在旺角繁華商業街匝道左側奮力地喊著,引得無數路人紛紛前來關注。 吳昊的這個組織叫“社會主義者”,據他介紹,這是一個倡導人人平等權益的組織,希望通過宣傳自由主義精神,改變當下的社會環境。 “當時注冊這個組織我們向政府申請過,但可能由于我們社團宗旨性質比較敏感,一直都沒有注冊下來,但就算這樣我們仍然期望能快點注冊成功,這也算得上是一種抗議吧,就是要引起政府和公眾的關注。”吳昊說。 “對于此類申請要求,《社團條例》中對于社團監管有著較為明確的表述,尚未注冊、正在運營或需要取締的社團或豁免社團都有著嚴格規定,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主任則有著掌握著對這種社團的‘生殺大權’。”社團管理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所謂‘生殺大權’則是社團事務處主任通過合理地想象和推定在咨詢香港政府安保局長之后便可以作出拒絕、取消或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注冊、運作或繼續運作,當然這一切前提均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基礎上作出的評判。”工作人員對《公益時報》記者說。 而對于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來說,管理全港所有的社團難度不小。“全港每周都有不少社團要來申請注冊,社團管理處作為主管機構同時也作為服務機構來說,注冊和監管肯定是密不可分的,香港社團機構注冊環境雖然寬松,但監管仍然是我們首當其沖的任務。” 2.注冊申請免費 香港法令第151章為《社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香港管理社團機構的基本法令,對于社團該《條例》作出如下定義:指《條例》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 香港主管社團的政府機構是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該機構管理著在香港所有社團的注冊申請、備案、運營、更改、監管、注銷。香港社團注冊和豁免社團注冊均不收取任何費用,注冊社團申請一般在12個工作日之內就能辦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香港社團名單內共有30,531個注冊或豁免注冊的社團,但是條例當中并沒有針對基金會做出單獨的劃分。 在香港申請注冊社團人數上和內地也有很大不同。 記者通過查詢1998年10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管理條例》,內地注冊社團應該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應有固定住所、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應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香港和內地在社團人數和注冊資金上都是有差別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在香港只需有3人同時有意向組團即可向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申請注冊社團,3人中必須有1人為該社團的負責人,余下2人可設定為副主席、司庫、秘書,或者設定為該社團委任負責處理社團銀行賬戶的人,如果外國組織當中有1名干事或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者工作,并且在香港有辦事處、業務地點或集會固定地點也可以申請注冊,對于注冊資金并沒有要求。”警務署公共關系科負責人說,“當然,不管是國內組織注冊還是國外組織注冊提交詳細的申請材料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材料包括申請人和組織干事詳細身份信息副本和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香港住址或業務地址都一并向警務署社團事務處上報,我們對于這些材料的真實性會作出詳細的研判,綜合評估后給出意見。” 3.免稅促進捐贈 便利的申請和注冊條件使得香港社團遍地開花。如果說香港人捐款樂于奉獻善心是歷來傳統,那么免稅激勵一定是其中不可不談的原因之一。 根據香港稅務署《稅務條例》有關規定,捐款人在當年向慈善機構捐款后,根據捐款多少可以在年終個人年度評稅基準期時進行申請扣除,應課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息稅的個人或業務捐款人,總額最高可達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35%,但捐款總額不得少于100元。 2011年香港評選的十佳公益組織中,“香港公益金”、“華東三院”、“保良局”、“香港紅十字會”、“香港樂施會”、“香港奧比斯”、“世界宣明會”、“綠色和平”、“護苗基金”、“香港青年協會”就有不少是屬于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這些團體一方面以機構能力吸引著公眾捐贈,另一方面,公眾對其捐贈能獲得免稅資質也成為捐助動力之一。 與此同時,如果是香港的任何非政府機構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津貼來開辦新的社會服務時,申請成功后就可以享受到非牟利慈善機構免繳稅的規定。 《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稅的規定,在首次申請津助時候,必須要提交該機構的注冊證明、章程大綱、章程細則、管理結構、負責人員、機構過去三年的經審計賬目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等數據,提交這些之后還不夠,非政府機構還必須參加以服務素質為本的競標程序方可成為新服務的經營者,如果服務經營者在競標中勝出,還必須要與社會福利署簽訂《津貼及服務協議》獲批服務合約后,香港社會福利署將向其撥付全額資金,隨后即可享受免稅政策。 從采訪香港警務署社團管理處、港府民政事務局和社會福利署三個部門可以看出,香港在社團注冊、監管和社會福利上都有著很好的政府主導、市場調控的機制,有效保障個人的基本權益,其中有些做法值得內地借鑒和參考。 非政府機構99%享受港府直接撥款資助。所以,除了市民的樂善好施,政府足額投入,加上獎券基金和其他投資收益的互補使用,在港的非政府機構始終朝著良性發展方式運營。 4.政府與NGO的伙伴關系 長期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與提供社會服務的非政府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建立良好的伙伴關系。特區政府主要負責制定服務政策、擬定發展路向、向立法會申請撥款、監察機構的服務表現,以及向香港市民直接提供法定服務、部分核心福利服務及社會保障,而接受資助的機構則負責按照既定的福利政策向市民提供便利服務。 香港特區政府社會福利署新聞及公共關系組梁灝佳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社會福利署雖然是撥款資助機構,但也分為兩種不同的資助模式,一種為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另一種為非整筆撥款津助制度。” “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從2001年開始在香港推行,即以整筆撥款的形式向機構發放資助金。在整筆撥款制度下,非政府機構也可選擇是否采納,如果接受便可自主靈活地調配資源以配合服務需要。目前,全香港接受社會福利署津助的171間機構中,164間是以整筆撥款方式運作,剩下的7間機構則是通過非整筆撥款方式運作,這164間獲得整筆撥款方式運作的機構所得撥款超出2011年至2012年整體資助額度的99%。 “非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對于沒有加入整筆撥款制度的機構,機構則可以按照此種方式獲得資助金。 第一種,修訂標準成本津貼模式,即服務的標準成本由職員薪酬按認可職位的中點薪金計算,非政府機構在雇傭職工方面可靈活處理,但不得超出標準成本。第二種,模擬成本津貼模式,即津貼會按各福利機構的認可開支提供,每年并按通脹調整。第三種,整筆撥款模式,即接受一筆撥款資助,在這模式下,服務單位剩余的款項不會被扣除。 《津貼及服務協議》(簡稱“協議”)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簡稱“制度”)是約束申請機構執行好福利政策的有效條件。 凡是向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整筆撥款的機構前期都應按照《協議》規定來進行申請并完全接受《制度》的后期監管、評估,社會福利署與業界共同為每項津助服務都制定了《協議》,以此來界定社會福利署作為資助者和機構作為服務營辦者的角色、要求和責任、服務單位所提供的服務類別,以及所需達到的水平。 “簽訂協議的最大好處就是機構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調配政府的津助金額,以確保服務符合成本效益及應付不斷轉變的服務需求。”梁潁佳說,“整筆撥款津助制度還規范了香港社會福利署和機構的津助關系,重點由控制資源的投入轉為監管其服務成效。” 說到監管,梁灝佳補充道:“主要是利用《制度》來完成,社會福利署評估機構會對服務單位是否達到先前《津貼及服務協議》中所列明的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標準和服務成效標準,來決定是否繼續為該機構提供資助,這一系列舉措都是為了加強機構對公眾的問責,以確保公共財政經費有效運用。” 相比于社會福利署每年對在港的非政府機構大筆資金投入外,通過設立獎券基金來資助非政府機構的方式也互為補充,據梁灝佳介紹,1965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過設立獎券基金的決議案,規定香港六合彩(又稱“馬彩”)總收益的15%用于社會福利服務,其他經常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和車牌號碼拍賣收入,獎券基金的撥款主要用以協助非政府機構因提供福利服務而要應付的非經常開支,包括支付機構所使用的樓宇單位的建筑、裝修、翻新、購置家具及設備的非經常開支,以及補助有期限的試驗或創新福利服務計劃在期限內薪津和營運的開支。 5.離岸社團尋找政策空隙 在內地社團注冊較為嚴格的情況下,許多人跑到香港注冊然后在內地活動。當然這部分社團中有的為兩地間政治、經貿、文化、教育、慈善等方面做了不少貢獻,但也有一些社團利用在香港注冊的便利到內地從事著不法的事情,前不久被媒體頻頻曝光的“中華愛眼工程”就是一個典型的在香港注冊在內地打著慈善公益的幌子,從事著斂財事業的社團組織。在內地被稱為“離岸社團”,但依據內地現有的《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目前還沒有法令來管理和約束這類社團,離岸社團在內地活動進入真空化狀態。 何種社團視為在香港成立?“香港對于社團注冊和取名上相對內地比較開放,沒有太多限制,只要遵守先前說的幾點就好,這可能造成了許多內地人到香港注冊社團的原因之一。對于是不是認定在香港成立的社團《條例》當中有著明確規定,當然如果認定在該社團被認定為在香港成立就一定要遵守香港的法令,警務署有權對任何香港社團進行監管。”社團管理處負責人說。 根據《條例》規定,任何社團雖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組織和運作,而其總部或主要的業務地點亦設于香港以外地方,但如果該社團的任何干事或者是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者該社團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代為索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該社團須當作是在香港成立,同時所有已經獲得注冊或者是豁免注冊的社團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任何社團只要有以下情況,則不得當作在香港成立。 一是該社團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組織和運作;二是該社團沒有在香港維持或使用辦事處、業務地點或集會地點,亦沒有由任何人代為在香港維持或使用辦事處、業務地點或集會地點;三是該社團沒有成員登記冊在香港備存;四是該社團沒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團費,也沒有由任何人代為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團費。以上四種情況均可視為不在香港成立。 香港社團管理問答 如何在香港申請社團? 香港警務署公共關系科負責人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所有在港社團都必須在1個月內到警務署社團管理處申請注冊,申請注冊社團一般分兩類,一種即注冊社團,另一種即豁免注冊社團。兩類社團不同之處在于運營宗旨不一樣,前者為一般性目的設立的社團,后者成立目的則是純粹為了宗教、慈善、康樂,作為鄉事(村民事務)委員會或由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而成立,這種社團即可獲得豁免注冊,但豁免注冊不是說不用注冊,同樣需要和申請注冊社團一樣申請獲得豁免注冊證明書,進行備案。” 如果社團在運作過程中作出人員變更、宗旨改變、機構解散一系列動作,該如何處理? “凡是任何已經注冊社團或豁免注冊社團(包括其“分支機構”)在運營中如果是變更人員、宗旨或主要辦公地點甚至解散的,該社團就必須在變更作出的一個月之內就該項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社團管理處主任,這個我們是要備案的。”警務署公關關系科負責人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 對于注冊社團名稱使用方面,《條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本地成立社團均不得為其本身或其分支機構使用下列名稱:第一,與已存在任何社團的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名稱。第二,在該社團的真正性質或宗旨方面相當可能會誤導公眾的名稱。第三,此社團使用與屬于其他社團旗下分支機構重名的名稱。第四,帶有“rural committee”(中文譯為“鄉、村民事務”)字眼的名稱,如果社團注冊名稱被社團事務處主任認為是指該社團是由一個鄉事委員會或是一個由多于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其他字眼的名稱均不能獲得注冊。 民政事務局與內地民政局在管轄范圍和職能上有何異同? 香港民政事務局隸屬于香港特區政府,是港府的決策部門,但該機構與內地民政部門管轄范圍卻不盡相同。 “香港民政事務局和內地民政部門在機構職能上是有些差異化的,管理內容不盡相同,除了管理著部分社團和基金外,還管理著體育、文化、法律援助等,這些在內地均是由相關部門進行管理。”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以下簡稱“民政事務局”)高級新聞主任譚思敏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 香港民政事務局作為港府的行政機構主要有三個管轄范疇,分別是民政事務。福利事務和司法及法律事務,民政事務范疇包括文化藝術、體育、青年發展、地方行政及其他方面。福利事務范疇主要針對家庭和社會組織,認同和宣揚家庭是社會的基石,繼續支持香港的社會企業發展,推行伙伴自強社區協作計劃,與社會企業咨詢委員會攜手合作,鼓勵社會企業持續發展壯大。司法及法律事務范疇主要是專注于法律援助領域,這個目標是確保所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