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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會賢 3月11日,廣州市政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針對親屬攜帶子女乞討、監護人故意遺棄等情況,提出了探索、建立救助保護機構訴訟代理人制度,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受助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反復教育不改仍攜帶子女乞討等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救助保護機構將依法向屬地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由法院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此外,意見著重強調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鼓勵、引導社會組織、義工(志愿者)和群眾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為確保長期滯留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廣州市進一步建立與九年義務教育對接的特殊教育模式。長期滯留2年或以上的受助未成年人將按棄嬰、棄童模式,由社會福利機構予以安置,同時,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成年后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業介紹,幫助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近兩年兒童傷害事件廣受關注,在對兒童的救助和關懷之外,公眾對父母監護失責的討論也越來越多。北京眾贏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鵬告訴《公益時報》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國務院2011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也有相應條文。但這項規定并未充分落實。 記者從廣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處了解到,目前還沒有接到正式通知,需要等具體的指導意見執行。 對此,中國公益研究院兒童福利研究中心主任高玉榮向《公益時報》記者表示,這個意見是對家長監護責任的明確和約束。制定政策一定要考慮可操作性,并且要落實好。國外很多地方有類似規定,比如學校、社工等也可以對家長不履行監護職責提出申訴。但更重要的是,解除父母的養護權后孩子怎么辦?在保護孩子的同時不能再次傷害他。我們提倡家庭寄養,正常的家庭環境對孩子成長更有利,并且費用要比建設福利院少得多。可以參照臺灣等地的形式,有專門做兒童寄養的NGO或其他救助機構,找到合適的家庭寄養,并明確規定付給一定的養育費用,其中包括父母交納的和國家補貼的兩部分,機構同時負責跟進監督孩子在家庭中的生活狀況。 高玉榮還表示,除了對父母的責任監督外,也要做好社會和政府對兒童的關注,重視社工在兒童領域的作用。兒童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和社會責任目前有很大的缺失,需要逐步走到一切“兒童優先”的軌道上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