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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10個部門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確保順利實現預期工作目標?如何加大源頭防治力度,預防困境兒童外出流浪?“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答。 記者: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竇玉沛:2012年民政部等8部門聯合開展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返鄉流浪未成年人難以融入學習環境、適齡流浪未成年人缺乏就業技能、監護缺失流浪未成年人有家難回等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民政部、教育部等10個部門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 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目的在于進一步完善部門協調聯動的主動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和組織的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建立完善“及時發現、快速反應、有效救助、全面保護、妥善安置”的救助保護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困境兒童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實現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學順、過得好的目標。 記者:“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的主要任務是什么?如何確保順利實現預期工作目標? 竇玉沛:“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從做好返校復學工作、加強思想教育轉化、完善控輟保學機制、細化關愛幫扶措施、加大源頭防治力度等五方面對有關部門提出了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總體思路是加強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復學和教育轉化工作,提升其思想道德、文化素養和法制觀念,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實現自尊、自信、自強、自立;推進控輟保學工作,做好關愛幫扶和源頭防治工作,加強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引導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責任,加大對農村貧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監護能力和養育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現象。 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是確保專項行動實現預期目標的關鍵。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難點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強化工作落實。要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動救助、專業救助、預防幫扶等服務,利用社會力量充實救助保護工作隊伍,提高救助保護水平。 記者:如何加大源頭防治力度,預防困境兒童外出流浪? 竇玉沛:加大源頭防治力度是預防困境兒童外出流浪的治本之策。民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開展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兒童的調查摸底和定期走訪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孤兒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困難,防止因生活貧困、監護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當或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外出流浪。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臺賬和監護隨訪制度,教育幫助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對監護人確實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協調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寄養家庭或愛心人士代為監護。 記者:我國關于流浪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現況如何? 竇玉沛:目前我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對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1條規定“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利用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第71條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刑法》第262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以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規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據此明確了民政部門及所屬救助保護機構代表國家和政府承擔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臨時監護責任的法定地位,為民政部門開展流浪未成年人監護評估、監護監督、監護干預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記者:近期民政部發出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請談談出臺通知的想法和內容? 竇玉沛: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理念,尚未建立系統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框架和服務體系,包括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留守輟學兒童、監護缺失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兒童在內的困境兒童迫切需要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為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探索國家監護政策措施,從源頭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受到傷害現象,民政部在履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職責基礎上,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總體思路是推動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積極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內容,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決生活、監護、教育和發展等問題,探索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體系建設,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其他受侵害現象,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民政部將充分發揮民政系統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和優勢,以改革創新精神推動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與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爭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力爭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取得實際成效,為推動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提供成功經驗。 鏈接 相關數字 目前,全國共有救助管理機構2031個,其中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261個,床位10萬張。2003年8月至2012年底,全國共救助流浪乞討人員1564.5萬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萬人次,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64.1萬人次,殘疾人103.8萬人次,老年人165.3萬人次,跨省接送83.3萬人次。(張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