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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設立門檻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服務內容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同時,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辦法還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同時,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內部管理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同時,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監督檢查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同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明確,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這兩部新規,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本報記者 張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