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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今后可為其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參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社會組織繳費每年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組織繳費和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可以由社會組織從工作人員個人工資中代扣。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下發《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發展迅速,為更好地保障其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鼓勵社會組織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其中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可以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社會組織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 企業年金作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通常被稱作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二支柱”。簡單解釋,就是由企業發起建立,企業和員工共同繳費形成資金池,再委托專業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營,員工退休后從中獲得補充養老金,來提高退休待遇。 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起點是20世紀90年代初,具體標志是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首次提出了“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國務院在《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不僅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而且更明確了企業繳費的百分比;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發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這兩個文件較為詳細地規范了企業年金的籌資、運行、管理、發放等各方面的行為,成為了建立企業年金的主要規則。 雖然企業年金在我國的歷史并不短,但由于其存在“沒有明確稅收優惠政策”、“投資渠道狹窄”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以自愿原則為主建立的企業年金,其發展卻并不迅速。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此前的調研數據顯示,我國企業參與年金計劃的比率僅為1%,且絕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有實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年金成了少數人的消費。 記者從某獵頭公司獲得的數據顯示:企業提供給員工的常見福利前10位中,企業年金位列最后一位。排在前幾位的分別是公積金、休假及旅游、年度體檢、企業年終獎、餐飲補助等。 因此有分析人士指出,企業年金之所以面向社會組織人員開放,是人社部在不斷調整政策以鼓勵中小企業參保,效果并不顯著后的又一嘗試。 對此,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一方面,社會組織主要從事公益、慈善以及非營利事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較低。養老保險繳費以工資為基數,退休后個人賬戶積累數有限,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與其他工資較高行業的工作人員相比,有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原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因機構改革等原因進入社會組織工作,由于年齡偏大,導致社保繳費年限較短,退休時較為吃虧。此外,社會組織迫切需要高素質人才的加盟。建立企業年金,也能為社會組織穩定隊伍、吸引人才,提升其競爭力。 至于具體的年金產品,廖鴻表示將選擇實力雄厚、專業服務優質且有志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年金基金管理團隊,專門為社會組織開發年金產品,“產品設計應符合社會組織自身特點和未來發展趨勢”。 實際上,據本報記者了解,與企業類似,某些行業協會和大型公募基金會在《通知》下發之前已經設立企業年金;而規模相對較小的社會組織則更多持觀望態度。 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劉洲鴻表示:企業年金的建立對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增強工作人員的穩定性有一定幫助,尤其對于員工而言,等于多了一份養老保障。但他也補充,南都基金會是否要建立,還需要研究:“要研究通知的具體精神、計算究竟有多少投入,再報理事會討論,最主要是征求員工意見。” 《通知》要求,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社會組織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并無熱情。一位基金會工作人員坦言:“養老金虧空是人盡皆知的事,沒人再樂意交什么企業年金。錢拿到手上才踏實,通貨膨脹這么嚴重,到老了這些錢夠干什么誰不知道。再說跳槽到其他單位,萬一沒有這待遇,之前的就都白交了。” 雖然《通知》最后強調“各級民政部門可將企業年金實施情況作為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考量指標之一”,但泛海公益基金會項目高級經理譚紅波仍堅持預測:只要不做強制性要求,很少會有社會組織參與建立。“社會組織因為沒錢,所以員工福利本來就少。尤其是基金會與企業不同,還有行政支出的上限限制,更會仔細考量這部分的支出。” (本報記者 張木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