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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訂案,史無前例地迎來了第三次審議。但細心的人發現,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條款,與二審時沒有太大的區別。 “三審稿”是這樣說的:“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 全國性社會組織,即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而不是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會組織;在各省區市民政廳注冊登記的,其級別或活動范圍則限定在該地區。以此對照“三審稿”的該規定,不難發現,在“三審稿”中,符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條件的主體,或許,只剩下了環保部下屬的幾家“國有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中華環?;饡?、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等。至于這幾家中有哪些真正“信譽良好”,公眾或許因為不太了解情況,而不好分辨。 從過去的一家,到現在的多家,確實是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放寬;但這放寬,又究竟寬了多少?怕是難以讓人樂觀。 一個國家環境保護的理由,必然來自于這個國家的法律。眾所周知,在環境敏感期的當下,公眾往往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可對其的法律救濟,則處于匱乏的狀態。在此語境下,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也屢屢被提上議程:也只有這樣,人們才能以訴諸法律追責的方式,來震懾違規排污等行為,去維護環境權利。 遺憾的是,《環境保護法》修訂案雖然在原來基礎上有所改觀,可究其情形,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放寬“尺度”,還是太小。在環境相關法規啟動修訂的時間間隔不短的條件下,公眾很難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小放即滿”。 無論是一審稿還是二審稿還是三審稿,總是讓我們看到不少“繼續軟弱”的縫隙。有人說,這是暫時的,萬一發現問題了,以后還可以再改。但是我們都很清楚,中國一部法律,至少要實施二十年左右才可能迎來一次修法的生機。而中國當前的環境,已經不容許法律再繼續軟弱下去。 有人建議,將該條款修改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有志于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各類社會組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彼赶虻?,就是發起公益環境訴訟的門檻降低、主體更寬。如果能夠這樣,相信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會迎來真正的良機,中國的環境會涌現一批真正有法律力量的保衛者。即使無法實現“人人都隨時發起公益訴訟”,也讓全國大量的草根公益組織,隨時可化身為中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戰士。 但愿這種呼聲,能被修法者聽取。 “自然大學”發起人 馮永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