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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至11月24日期間,《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是廣州擬出臺的政策規定,旨在進一步鋪開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推進社會組織民間化、自治化和市場化。其中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在該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社會組織兼職 該《辦法》第二十條“去行政化”規定,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辦法》還規定,市、區(縣級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并向社會公布。除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的事項,逐步由社會組織依法承擔。 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張書豪是該《辦法》的經辦人,他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在向社會征求意見過程以及召集相關人士進行的座談會中,大家最關注的、也是收到反饋最多的部分,一是簡化社會組織登記程序,二是去行政化。有關專家表示,要求公務員退出社會組織是一種進步,避免了政社不分,社會組織過度依賴政府的情況,有利于其獨立發展和良好發育。 在某機構發起的微民調中,有近八成網友對此規定非常認同,認為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任職會產生利益沖突。但也有不少人擔心“禁而不止”,對這項規定能產生多大效果表示質疑。在廣州市2009年3月施行的《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試行辦法》中,亦有類似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社區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登記機關20個工作日內需做批復 在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中,該《辦法》放寬規定,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會員數量可減少至20個。并規定,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的相關材料齊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張書豪說,除了簡化登記程序,社會組織還關注能不能提供資助和支持。《辦法》規定,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導建立本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各級群團組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 (本報記者 王會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