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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6版) 延伸閱讀 1.招商銀行答疑壹基金資金托管 問:現在壹基金賬面上有多少資金? 招商銀行:截至2014年04月22日我行營業終了結賬時,該單位在我行賬戶本外幣存款余額合計為人民幣462,571,452.46元。 問:壹基金資金與招行的托管關系是什么? 招商銀行:2012年2月16日,我行與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正式簽訂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公益資金保管合同》。招商銀行作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公益資金現金類財產保管人,主要責任:按照保管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存放在公益資金保管賬戶的資金;對公益資金保管賬戶項下的資金使用進行審核,對公益資金運用、費用支付進行監督,但對劃出公益基金保管賬戶的資金,依據《保管合同》約定我們不承擔監督職責;對符合約定的資金支付指令及時辦理劃付手續;為壹基金捐贈人的相應捐贈行為提供即時信息反饋,就捐贈人短信反饋支持平臺提供開發支持;等等。 問:針對公眾的質疑,托管后會產生貪污嗎?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在信托關系下,作為獨立第三方,依據法律規定與托管合同約定,開展金融、民事和商事托管業務,并在提供托管基礎服務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托管增值服務的品種和范圍。 托管有幾個優勢:專業化管理,實現收支兩條線,實現基金支付透明、安全;提供技術開發支持,為捐贈人的相應捐贈行為提供即時短信信息反饋;承擔基金管理中的支付服務工作,確保專款專用。我行為公益資金單獨設立會計賬冊,記錄資金劃撥情況,且定期向基金會出具托管報告。另外,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2.關于事件中的相關規定出處 此次事件中的一個焦點是關于公募基金會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70%的問題,相關規定有哪些?《公益時報》在此做簡要梳理。 1.《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2.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考慮到救災分階段的特征,作出以下規定: “(六)基金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受贈財產,用于應急的應當在應急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用于災后重建的應當在重建期結束前使用完畢。 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完畢的受贈財產,基金會可在取得捐贈人同意或在公開媒體上公示后,將受贈財產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3.另有,國務院將蘆山地震災后重建時間規定為三年(具體見2013年7月15日,國務院關于印發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以及雅安市委、市政府將災后重建時間規定為3年基本完成。 (張木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