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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北京市社會救助體系,北京市民政局聯合8部門共同印發《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辦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對城市特困人員的供養范圍、供養內容、供養方式、供養標準以及審批程序和資金保障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供養范圍。持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當地政府予以供養。上述人員即傳統意義上的城市“三無”人員,為民政救濟工作中的傳統救濟對象。 供養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 供養方式。按照供養對象本人的意愿,可以選擇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或在家分散供養。 供養標準和資金保障。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最低標準為各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其供養資金在區(縣)財政預算中安排。 審核審批程序。申請城市特困人員供養的,應當由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供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也可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批準其享受城市特困人員供養待遇,發給《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證》。 城市特困人員家庭財產狀況應當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有關規定,其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參照城鄉低保審核審批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申請人在申請特困人員供養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授權區縣民政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受理機關在經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和家庭收入財產信息比對后,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并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在其居住地進行張榜公示,符合條件的納入政府供養范圍,以此提高審核認定的準確性,防止騙取政府供養情況的發生。 ■ 公益時報記者 張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