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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環保聯合會在2014年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上公布環境公益訴訟成績單顯示,2014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共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4起立案,2起當庭勝訴,2起通過調解圓滿解決。而2013年共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均未獲法院立案。 ”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2015年1月1日,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生效實施,論證多時的“環境公益訴訟”被以法條的形式明確。之前,由于環境存在的公共產品屬性,即污染對于直接受害人不好明確的現狀,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屢屢被拒之司法大門外。 當天,由兩家民間組織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非法開采山石,傾倒廢棄石料,造成植被嚴重毀壞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這是新修訂《環保法》正式實施后立案的第一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1月10日,作為環保部民間環保樞紐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在2014年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上公布環境公益訴訟成績單顯示,2014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共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4起立案,2起當庭勝訴,2起通過調解圓滿解決。而2013年共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均未獲法院立案。 隨著新修訂的《環保法》實施,據估計,全國約有700家環保NGO符合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環境公益訴訟長期受司法排斥的現象悄然發生著改變。 獲訴訟資格 環保NGO超700家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是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記者通過查詢得知,福建綠家園是1996年注冊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的一家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至今從事環境保護工作期限已超18年;自然之友是1993年注冊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的一家專業從事固體廢棄處理技術研究的民辦非企業機構,從業期限超21年。 此案代理律師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律師吳安心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福建綠家園注冊業務范圍就是環保,自然之友注冊業務范圍固體廢棄物處理又正好符合該案非法開采礦石屬固體廢棄物的特性,當前已經得到法院立案,證明提起訴訟兩家民間NGO主體資格是沒有問題的。” 就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后第6天,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做出詳細司法解釋。 《解釋》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屬于“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解釋》同時明確,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56.9萬,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其中,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根據去年的調查推算,大約700多個,也就是1/10。這些組織基本分布在野生動植物保護、水資源保護、濕地保護、江河湖泊海洋保護、沙漠化治理、環境污染治理、節能和清潔能源治理等方面。比如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青海省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北京市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協會等。” 公益訴訟并非想提就提 根據民政部提供的數據,符合《環保法》及《解釋》的約有700多個,如此龐大的符合訴訟的主體資格數量,會不會出現大規模的環境公益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大規模公益訴訟的情況不大可能出現。” 一個民間環保NGO要想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即便是你具備了訴訟主體資格,要想進入到訴訟環節也并不容易。資金、專業性、時間這都是主要問題。 就目前來看,大部分環保NGO都是靠著操作環保項目的經費來保證機構自身運轉,而受資助的環保項目又有著固定年限,大多以一年為期,一旦投入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在前期調研取證階段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和精力,而在訴訟過程中,從立案到判決再到執行階段的參與都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并不是一個民間環保NGO所能夠承受的。 有著多年從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經驗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訴訟部部長馬勇也表示,“環境公益訴訟成為常態不夠樂觀,不要對公益訴訟期待太高,這只是一種法律手段,需要很大的資金和時間成本,想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環境問題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還是行政訴訟。所以我們對公益訴訟還是要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但公益訴訟肯定會對污染企業起到很大的威懾力,尤其是大的污染企業。” 兩家民間NGO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目前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作為該案的支持起訴單位提供法律援助。 環保NGO應參與判決執行 以往民間環保NGO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后,要么因為主體資格不符不被立案,要么被法庭先立案后駁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立案難成為民間環保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難以跨越的門檻。 一旦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判決生效后,就進入到案件執行階段,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如何使用,是由被告自身執行,還是由原告社會組織參與判決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在1月6日的新聞發布會中表示,“各地法院現在正在探索,貴州省貴陽市探索設立了生態修復基金專戶和生態文明建設基金,法院判決的錢打到這個基金或者是專戶里,并保證該筆資金專款專用。江蘇省無錫市設立了財政專戶,專門用于環境修復,原告起訴的訴訟費用如果交納困難的話也可以從上述專戶中支出。另外,法院對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也不是一判了之,判決之后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有監督和跟蹤的責任。” (下轉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