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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當社區產生矛盾、問題時該如何解決、誰來決策? 大量的社區社會組織在其中可以發揮怎樣的作用?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可以作為協商主體。 《意見》指出,當前,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于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在基層群眾中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努力形成共識,匯聚力量,推動各項政策落實;有利于找到群眾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華中師范大學農村綜合改革協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項繼權表示:“城鄉社區協商,可以充分動員和鼓勵城鄉居民參與社區政治生活,不斷強化城鄉居民的公共責任意識和社區認同感?!?/p> 協商什么?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 《意見》明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城鄉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為重點協商內容,切實解決城鄉居民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具體包括: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對此強調,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尊重城鄉居民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城鄉居民廣泛參與協商、自由表達真實意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誰來協商? 《意見》確定的協商主體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此外,《意見》還強調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 協商中應當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 怎么協商? 第一,協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 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 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居民反饋落實情況等。 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經過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序進行協商。 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跨村(社區)協商的協商程序,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研究確定。 第二,在協商形式上,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 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可以采取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駐村)警務室開放日、村(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為平臺,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 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 華中師范大學城市社區建設研究中心主任陳偉東表示:“城鄉社區協商要貫穿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決定做出后征求群眾意見不是真協商,決定實施后聽取群眾的評價也不是真協商。集體決定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在于它為人們所認同而可實施?!?/p> 學會協商 有了協商機制,還要具有協商的能力。 《意見》強調要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 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引導群眾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 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院院長唐鳴強調:“城鄉社區協商必須走法治化的軌道。城鄉社區協商最主要的是人民群眾按程序規范,充分表達自己的權益,溝通和協調不同的利益和觀點,通過適當的機制達成共識,形成決議并加以實施。” 《意見》要求開展基層干部和行政村、社區工作者專題培訓,提高組織開展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居民掌握并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序,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 發揮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積極作用,引導基層群眾開展協商活動。 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范點建設,充分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