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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3日對慈善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普遍認為,公開透明是慈善組織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所在,草案應加強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具體規定。 吳曉靈委員建議,應增加對“信息公開方式”的規定。她說,草案中有關于信息公開的專門一章,也講到了公開的內容,但究竟是通過紙質報告還是網站或其他方式,沒有明確。 馬馼委員進一步對公開渠道提出建議,她認為應建立一個統一的公開機制,便于查詢,即慈善組織應在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上公開信息,同時不影響慈善組織在自己的網站或刊物上公開。 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提出,應加強信息公開時間的約束性規定。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他建議參考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對于“及時”等詞語作出明確界定。 分組審議時,還有常委會委員提出,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標準是規范慈善組織的重要內容,應該有明確的標準。 對于具體數額,方新委員建議規定一個底線,即慈善組織年度支出要至少占多少、管理成本不得高過多少,至于具體的比例,應由慈善組織依照章程規定。 閆小培委員認為,年度支出和管理標準對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非常重要,建議民政部會同國務院財政部、稅務部門要馬上制定,若法律頒布后仍沒有明確,則會影響慈善組織的積極性。 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已有建議提出,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的比例及管理成本的標準作進一步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各類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規模和運作方式差異較大,目前還難以規定統一標準 (據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