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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紅波/文 點贊網”社區創新部總監、北京負責人 2016年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已經拉開大幕,年檢是政府監督社會組織的重要方式,也與社會組織獲得稅收等優惠資格有直接關聯,因而受到廣泛重視。 本月發布的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2015年年檢的公告中提出,民政部從2016年起試行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度。本月25日,一則關于民政部招標第三方機構參與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2016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和審核工作的公告引發熱議。中建精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委托,選聘2家第三方機構,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和招標人委托要求,完成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2015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和審核工作。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基金會年報咨詢、接收年度工作報告并進行格式審查、披露年度工作報告全文、核對檢查年檢基本指標、撰寫核對問題報告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如何評價招標公告? 年檢招標充分體現了政府職能轉移,簡政放權的思想。 招標第三方機構來配合年度檢查工作的開展有如下兩方面優點,一方面通過招標方式將工作承包給第三方機構,承接招標工作的機構因收費而提供服務,將更加用心盡力地履行審核義務,審查工作將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承接機構只是承擔一定的審查義務,主要是形式審查方面,民政部門會根據初篩的情況,對于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實質審查。 部分職能的轉移,將使民政部門更加專注、專業,將一些不擅長或沒有精力的職能轉移給社會,也更符合政府職能轉移的大趨勢。 民政部怎么審?審什么? 民政部不僅要監管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而且要監管全國的社會組織。就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而言,民政部將根據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劃分并分工。而囿于有限的人力,年檢是民政部工作人員不能言說的痛。 此前,民政部審查報告既要審形式,又要核內容。就形式審查而言,需要對部管基金會提交的年檢材料進行格式審查、文字審查(如前后填報的項目名稱是否統一、小數點是否錯誤);而實質審查則根據內容判斷組織是否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支出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民政部如何核實填報內容的真實性? 目前,在年檢材料的真實性方面,民政部門更加依賴會計師、財務人員等。年檢并非僅僅填寫一個報告,也需要做財務審計。近兩年,需要社會組織做年報的專項信息審計報告,即審核社會組織提交給民政部門的報告本身的真實性。這無疑是增加了第三方的責任。 現行的年檢制度怎么看? 年檢制度設計本身非常必要,是對社會組織一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回顧。當前,社會組織年檢不少還是流于形式。如果希望年檢更加有效,就要求政府部門適當轉移部分職能。如在信息公開方面,有時社會組織只要在年報中填報說明了自己已經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等情況,政府部門就默認這項義務已經履行,而不會再予以核查,因此便會存在一些隱患。當然,這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民政部門有限的精力。 民政部門確實在努力用心地解決現實問題,但是不應去做諸如年檢中的形式審核等耗時耗力、簡單、機械重復的工作,而應當在完善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監督管理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民政部門更好地發揮職能? 所以,今年開始試行年報制度,也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監管職能,提升監管效率。 總體而言,政府監管方面是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好的。當然,公眾對于政府也有更多的期望,期望他們做得更好,承擔相應的責任。購買第三方服務進行年檢和社會組織評估等,將保障民政部門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做專業的事情。 就年檢而言,民政部門在年檢落實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間。比如,在利用技術手段更為高效地實現年檢材料填報等方面,民政部門可以著力關注。另外,目前民政部門在對社會組織進行實質審查時,過多關注的是可以量化的指標,如70%支出比例、兩倍工資等。在判斷一個項目是否為公益項目時,現在并無標準。然而,判定一個項目是否具備公益性、公益性程度如何其實是可以具象的,如受益對象是否特定、受眾的購買力等都是有效的判斷因素。民政部門應當更加關注這些方面的提升,也是他們更加擅長的事情。民政部門應當把某些職能分離出去,把更多屬于自己的職能承擔起來。 對于年檢的另一種思考? 年檢的職責是否應由民政部門一家來承擔值得深思。年檢的內容涉及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財稅等多個部門,而各個部門在相應內容的審核方面其實更為得心應手。 業務主管部門更加擅長判斷社會組織從事的活動和項目是否與宗旨有關,應當負責業務方面的審查,如判定教育類的基金會是否正在從事教育方面的活動,是否能夠促進教育發展。財稅部門則在審查財務報告等是否合規等方面有顯著優勢。民政部門則是核查社會組織的治理構架、治理程序,如是否按時開會、重大財務問題的審批程序等問題的不二之選。 如果要促進各部門更好地發揮職能,是否應當改變民政部門承擔所有審查義務的現狀,轉變為由一個部門主導,如民政部門主導,并與其他部門聯動的機制,這還有待在參考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逐步改進。 (據“善見”,微信charityleg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