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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而《公益時報》記者查詢2016年5月28日由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七章第21條規定獲知,“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葛楓認為,《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規定,只有在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情況下,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本案中,雖然土地被國家收回,但污染主體屬于三家涉案企業并無異議,理應承擔修復責任。現在政府已在修復,案涉企業應該承擔修復費用。 無法繞過的坎 據《公益時報》記者了解,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成本要遠高于一起普通訴訟,而“案件受理費”還僅僅是這成本中的一部分。 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成本由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兩大部分構成,前者除包括“案件受理費”外,還有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部分構成。 但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往往庭辯雙方爭執的最多的就是鑒定問題,其鑒定費用少則幾十萬元,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2011年,在云南鉻渣污染事件中,鑒定機構開出700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的報價,就曾讓“自然之友”被迫停滯訴訟。 而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律師費用也遠高于傳統訴訟。盡管律師費由委托人與律師在遵循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協商確定,但其最終數額取決于代理該法律事務所耗費的時間、法律事務本身的難易程度以及辦案所需的其他成本支出。 從法律事務所耗費的時間來看,環境公益訴訟所消耗的時間遠遠超出傳統訴訟所耗費的時間,這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特點決定的。2010年底,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為這起環境公益官司“埋單”的是貴陽市“兩湖一庫”環境保護基金會。貴陽市環保法庭庭長蔡明在結案后感慨道:“有些環保大案件,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為訴訟耗費的其他費用等,加起來動輒數十萬元、上百萬元,這是因為環保案件專業性強,取證、鑒定等過程耗時、耗力、耗材。” 從法律事務本身的難易程度來看,環境公益訴訟的難度也遠大于傳統訴訟。首先,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行政干預司法是其根源所在;其次是取證難,環保組織在多起污染案中的取證經歷都印證了這一點;再次是鑒定難,這既源于環境污染案件的專業性、技術性特征,也源于人為設置的障礙;最后是勝訴難,因為環境公益訴訟涉及面廣,尤其是勝訴案件所具有的示范效應及其對地方經濟、財政的沖擊,讓法院不敢判決原告勝訴。這幾點原因共同造就了環境公益訴訟律師費高居不下的局面。 2016年底,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在京召開,發布了《環境公益訴訟觀察報告(2015年卷)》,該報告回顧了前十年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開展的整體情況,會議也圍繞該報告進行討論,與會專家紛紛呼吁減輕原告訴訟成本。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訴訟部副部長魏哲表示,由于環保組織資金實力有限,沒有能力提前支付全部律師費,雖然很多律師本著一顆公益之心,費用不高,但是長此以往不利于整個制度良性運轉。 訴訟費豁免先例 然而在幾年前,也有公益組織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被免于繳納訴訟費的案例。 2015年6月3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2015年)》一文,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需支付鑒定費的可申請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先行墊付。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其中第二十五條也表示,人民法院可以與有關部門共同探索建立對勝訴原告給予適當獎勵的激勵機制,鼓勵更多的組織積極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據《公益時報》記者了解,2014年9月16日,公益組織“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起訴百隆、紅楓、吉利3家陶瓷企業排污案,在貴州省貴陽市下轄的清鎮市生態保護法庭開庭。這是《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頒布后,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提起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 2015年6月5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受理此案,隨后相關專家赴三家企業污染現場進行調查,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并達成一致意見。被告3家企業按照協議分別進行為期90天、80天和100天的整改,停止向外環境排放污水和未達標的廢氣以及傾倒垃圾,并對已排放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大氣排放達標。原被告雙方同意簽署和解協議,并將和解協議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官方公示,以方便進行公共監督。法庭根據公示情況,在有必要調整的前提下,由法院出具最終調解書。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終,由于調解達成,本該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訴訟費用,公益組織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被免于繳納案件訴訟費用。 公益訴訟需“兜底”機制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三十條明確指出,應“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但本次環保組織需承擔189.18萬元案件受理費,葛楓認為這明顯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并且也會打擊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應該讓環保組織來承擔這么高的成本。應該有相應的機制來保障,比如建立一個基金,如果是敗訴了,敗訴的成本由基金來出。不然的話,這會嚴重打擊其他社會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葛楓說。 “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可以解決社會組織訴訟成本高的困難。”葛楓還提出,比如由原告承擔的鑒定評估費、律師費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成本可以由被告支持,經過去兩年的實踐證明,這是一項可行的制度。 由于自然之友和綠發會已經針對一審判決發起上訴,所以這筆高昂的費用暫時不會生效,但綠發會已經未雨綢繆,在網上對這筆“天價”案件受理費發起了眾籌。 據了解,這次面對公眾的眾籌限定每人只捐兩元錢。“主要目的是讓更多公民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擴大公眾參與環保訴訟的熱情。公眾參與在環保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想徹底把中國的環保問題解決,必須要有廣泛的、實實在在的公眾參與。”綠發會秘書長周晉峰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