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俞祖成/文 早在歐美國家新公共管理運動興起之前的20世紀60年代,日本政府已開始著手構建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即所謂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經過將近半個世紀的努力,日本已構建起符合本國國情且高度分化和精細化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詳見表1)。 另外,除了上述綜合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日本政府還陸續以專門立法的形式推動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NPO)參與公共服務供給。具體而言,從1950年起,日本政府相繼出臺《醫療法》、《私立學校法》、《社會福祉事業法》以及《更生保護事業法》等多項單行法律,鼓勵民間力量在社會福祉、醫療服務、私立教育以及刑釋人員保護等社會領域成立專業性極強的NPO,同時給以相應的稅收減免待遇和財政支持,從而推動它們在各自領域靈活有效地提供專業性服務。 舉例而言,根據1950年開始實施的《醫療法》,日本市民可以向政府申請成立作為非營利法人之一的“醫療法人”。所謂的醫療法人,是指“根據醫療法所設立的作為醫師或牙科醫師的全職工作場所的、包括診所、醫院(病院)或老人保健設施在內的社團(社團醫療法人)和財團(財團醫療法人)”。基于設立要件、內部治理結構、監管要求以及稅制待遇等方面的差異,醫療法人還可進一步細分為“一般醫療法人”、“特定醫療法人”、“特別醫療法人”以及“社會醫療法人”。另外,日本政府于1985年重新修訂《醫療法》,允許市民申請成立“一人醫師法人”,即允許1人或2人的全職醫師或牙科醫師申請成立小型醫療法人。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6月末,日本醫療設施(醫院、一般診所和牙科診所)總數為178,309家,總共提供1,675,596張病床。其中,作為非營利法人的醫療法人總數已達到58,669家(約占醫療設施總數的35%),共計提供938,454張病床(約占病床總數的56%)。 伴隨日本NPO政策從“規制嚴厲”走向“寬嚴相濟”,日本NPO部門在數量和質量上均獲得長足發展,逐漸成為“新公共”的重要承載者之一,并與企業等其他社會力量一道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不可置否,與其他國家相類似,日本NPO部門也長期受到“資金匱乏”之困擾。然而,得益于日趨健全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日本NPO部門逐漸獲得“持續獲取資源(尤其是資金)的行動框架”,從而有效化解資金匱乏之難題。針對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日本NPO部門的影響,現任日本公共政策學會會長、日本著名政治學者后房雄近期著書進行了深入剖析。 在后房雄看來,日本NPO部門的收入類型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即“民間資金VS.公共資金”與“等價收入VS.非等價收入”。其中,民間資金主要是指來自市民個人、企業部門以及NPO部門的資金,而公共資金主要是指來自政府部門的資金。此外,所謂等價收入(earned income),是指NPO通過提供商品或服務所獲得的具有等價交換性質的收入(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和服務券收入)。與之相對,非等價收入(voluntary income)是指NPO獲得的諸如會費和社會捐贈等在內的不具有等價交換性質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