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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3月23日,民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各社會組織應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證換領。 對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會組織,按原組織機構代碼進行存量代碼轉換;若存量代碼信息不清,以社會組織實際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準;若無組織機構代碼證,可讓該組織提供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后,直接賦予新碼。 各級民政部門不遲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該項任務,并將電子數據逐級匯總上報。 2018年1月1日起,社會組織原機構代碼證、未加載統一代碼的法人登記證書失效,辦理銀行開戶、車輛購置、稅務登記等一系列手續,必須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新登記證書。 各地要通過文件、會議、電話、短信、網站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廣而告知,督促社會組織主動換領證書,強調證書換發的國家強制性和多證合一的緊迫性、便利性;要通過社會組織年檢、變更登記、評估等時機換發新證,不得收取證書換發費用。 各社會組織應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證換領。對于逾期未領證書的社會組織,加強催告;對其中多年不參加年檢、聯系不上的“僵尸組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納入社會組織信用管理。 《通知》強調,統一代碼是社會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社會組織要自覺加強使用。 倡導社會組織在其網站、雜志、文件、宣傳品及負責人名片等載體上展現本組織統一代碼,以便公眾登陸社會組織查詢平臺進行真偽甄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