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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于7月20日以公告形式發布。 《指南》對行業協會開展普法宣傳、維護行業利益、實施行業自律、發布行業信息、組織行業活動等過程中的價格行為進行梳理,分項列明了無法律風險的行為8項、法律風險較小的行為5項、法律風險較大的行為4項、法律風險很大的行為4項、法律風險極高的行為12項。 《指南》為行業協會提供法律指引,有利于行業協會自覺規范行為,提升行業自律水平;《指南》也為價格主管部門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協會的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 安徽:滿足六項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近日,經安徽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印發《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其主送對象是“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而不只局限于財政、民政兩個系統。 《實施意見》合理確定了承接主體的資質,明確凡是滿足“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章行為”等六個條件的社會組織,均可作為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實施意見》同時要求,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的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 (據民政部網站) 南京:社會組織公益訴訟納入法援范圍 7月27日,南京市司法局就將于8月1日起實施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召開新聞發布會。該《條例》擴大了不受援助事項范圍限制且免予經濟狀況審查的特困人群范圍,規定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屬于上述特困人群,比原來“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有所擴大。 《條例》有兩大立法突破:一是對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法律援助的違法行為,不僅當事人要承擔退賠責任,還要將違法記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因維護其合法民事權益,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危害食品安全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需要法律援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據《新華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