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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團中央聯合民政部、財政部制定下發了《關于做好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意見》。 《意見》提出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主要內容、購買方式、標準規范、監管機制、績效評價和保障措施等為重點,力爭到2025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制度。 《意見》還列出了政府要購買的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清單,包括青少年思想引導服務、青少年身心健康促進服務、青年婚戀交友服務、青年就業創業支持服務、青少年社會融入與社會參與支持服務、青少年合法權益維護和社會保障支持服務、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以及其他服務。 建立政府購買青少年社工服務制度 《意見》明確了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工作目標: 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主要內容、購買方式、標準規范、監管機制、績效評價和保障措施等為重點,力爭到2025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青少年社會服務需求相符合的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機制,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初具規模,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內容日益豐富,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廣大青少年思想政治素養和全面發展水平明顯提升,堪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歷史重任的有生力量。 為實現這一目標,《意見》強調要堅持四項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發揮市場作用。加強政府對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承接主體。 2、堅持需求導向,注重服務實效。探索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推動社會工作服務供給與青少年實際需求有效對接。 3、堅持機制創新,做好政策銜接。支持各地立足實際,積極探索,強化政策銜接,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體制機制。 4、堅持履行責任,正確引領方向。加強對青年社會組織的孵化培育和監督管理,支持青年社會組織立足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引導青年社會組織沿著正確方向發展,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 完善購買機制等九項工作內容 《意見》明確提出了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九項工作內容。 第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是承擔青少年服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第二,確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相應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三,確定購買內容。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的內容應為符合群團改革方向、適應青少年需求、專業性要求較高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接的社會服務,應突出公共性、引導性和保障性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根據《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2016—2025年)》,主要包括青少年思想引導、身心健康、婚戀交友、就業創業、社會融入與社會參與、合法權益維護和社會保障、違法犯罪預防等服務。 第四,制定指導性目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參照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清單,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青年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完善購買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公開透明、競爭有序、規范便捷、突出成效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 要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信息發布、組織購買、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對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可根據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特點,采取適宜的合同方式。 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六,規范服務標準。研究規范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標準,指導各地明確服務原則、方法、流程、管理、保障等內容,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于購買主體監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標準進行細化和量化,增強可操作性。 第七,提供資金保障。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經費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青少年服務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保障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帶動建立多元化的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投入機制。支持和引導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重點為生活困難青少年、重點青少年提供專業服務。 第八,健全監管機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制度,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九,加強績效評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機制,要注重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的滿意度評價,加大服務對象評價的比重。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并作為選擇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承接主體、編制以后年度政府購買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 本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