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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省人社廳、省民政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發布《關于社會組織及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社會組織及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2014年9月以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應從2014年10月起轉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9月以前參加事業養老保險期間的社會組織退休人員,原退休費標準不變。 《通知》明確,凡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包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基金會(包括基金會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包括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應參加當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2014年9月以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應從2014年10月起轉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組織及專職工作人員轉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執行遼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其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按個人繳費本息累計計算的全部個人賬戶儲存額一并轉移,并入本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獨記賬管理。 2014年10月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其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和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累計計算,都作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其在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形成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隨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本人退休時予以返還,不參與退休時養老金計發。 2014年10月后達到退休條件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喪葬撫恤待遇按國家和省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保證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過渡,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內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待遇低于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算待遇的差額部分,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安付。 待遇差補貼標準為:轉企后第一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第二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第三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第四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第五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轉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5年以內退體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按企業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必須滿足三個年度的繳費系數,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用職工退休前對應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代替。 2014年10月1日至本文下發之日期間已辦理退休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按上述辦法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重新核算基本養老金。 (據《華商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