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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民政部網站正式公布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辦法》共26條,以建立信用約束為核心,主要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范疇;二是規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三是規定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具體情形;四是確定信用監管的程序要求,包括認定程序、移出程序、異議處理等;五是明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為了77.3萬個社會組織 截至目前,全國社會組織超過77.3萬個,其中,社會團體36.3萬個,基金會0.6萬個,社會服務機構40.4萬個。 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 信用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進“放管服”改革,實現行政監管、組織自律與社會監督有效結合的重要抓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慈善法》規定“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正在修訂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也將信用監管納入其中,這些都為社會組織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撐。 民政部在加快基礎建設和總結地方實踐的基礎上,落實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立足構建全國統一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和管理制度,制定出臺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辦法》的制定具有重大意義: 一是有利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組織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 二是有利于強化社會組織責任和誠信意識。《辦法》通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增加了違法成本和懲處力度,強化了信用約束,倒逼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有利于從源頭上防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是有利于廣泛動員社會監督。《辦法》明確要求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將社會組織信用情況置于“陽光監督”之下,對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登記管理機關 履行信用監管職責 《辦法》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的信用監管職責。 一是信息采集與記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后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采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 二是失信管理。依據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分別將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是信息公開。社會組織的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進行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四是動態管理。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重新計算列入時限。 五是信用修復。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移出。 六是異議處理。社會組織對信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確認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七是實施獎懲。一方面,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社會組織的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門間的聯動響應機制,推行聯合激勵和懲戒。 有失信行為 將被列入相關名單 《辦法》對失信社會組織設置了“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兩個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體來說,以下情形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是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規定時限報送年報和所報送的年報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規定設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黨建是社會組織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根據中央加強社會組織黨建的部署及黨的十九大報告的精神,《辦法》將黨建情況作為衡量社會組織信用的一個標準。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實施信用管理是為了更好促進社會組織規范運作,對于輕微違法違規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教育和責令改正為主,只要社會組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整改,《辦法》不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則認定為失信。 四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不再符合公開募捐資格條件或者6個月以上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 五是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受到行政處罰,說明該組織存在客觀、確定的違法行為,應視為存在失信情形。其中,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需要注意的是,《辦法》所列示的處罰,并不限于由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其他部門對社會組織的行政處罰也應計入。 六是住所無法聯系的。住所是社會組織活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公眾聯系、監督社會組織的重要途徑。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提示風險。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是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后,如果對違法違規情形一直不予糾正,說明該組織要么不愿改正,要么沒有能力改正,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是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包括成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主觀惡意明顯,行為性質惡劣,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是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包括:限期停止活動、5萬元以上罰款、吊銷登記證書),說明該組織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是三年內多次受到較輕行政處罰的。單次較輕行政處罰屬于應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情形,但若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處罰,屬于情節嚴重,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是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組織進出名錄有規范 為充分保護社會組織合法權利,同時促進信用管理的規范化、透明化,《辦法》規定,對于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會組織被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社會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社會組織因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考慮到登記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已經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復進行事先告知。 《辦法》針對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情況,加大了規制力度,相關時限重新計算。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再次作出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出現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同時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之日起計算。 三是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須延長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時間,列入時限從登記管理機關再次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經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經核實后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活動異常名錄實行“快進快出”原則。社會組織按規定履行了義務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若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社會組織須在活動異常名錄滿6個月后方可移出。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嚴進嚴出”原則。被列入的社會組織須滿2年,且在此期間沒有出現應當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方可申請移出。因被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完成注銷登記后,由登記管理機關移出。 因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移出前還須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是信用監管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將在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等方面享有優先權。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組織的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激勵。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下一步有何工作安排? 《辦法》完成了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制度從無到有的第一步,信用監管的實施還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關制度。推動行政法規在修訂中增加信用監管的內容,增強監管的制度保障;同時,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監管制度,盡快制定、出臺相應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范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擴大信用監管覆蓋面。 二是加強部門聯動。堅持信用監管“一盤棋”,推動部門間聯合獎懲,構建“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快社會組織法人庫、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推動實現與“信用中國”平臺的對接和信息推送、交換功能。增加中國社會組織網的信用信息發布與查詢功能,規范信息發布內容,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將中國社會組織網打造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發布、查詢和監督的統一平臺,實現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務。 四是加強信用宣傳。充分利用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官微等互聯網平臺,宣傳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先進典型,加強社會組織失信行為警示曝光,提升社會組織信用約束意識。 ■ 本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