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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持續高漲,免費午餐、母親水窖等聞名全國的慈善項目,都是由社會組織發起的。目前,全國共有社會組織80.68萬個,僅2007年底以來增加了約42.58萬個,翻了一番還多,幾乎涵蓋了社會各個領域。我國的社會組織數量已經很大,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社會組織基本法,導致既缺乏保障其權益的法律規范,也缺乏規制社會組織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坦言。為此,他建議制定《社會組織法》,對社會組織從法律層面上予以實體性規范,推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立法滯后,難以監管 以民辦幼兒園為例,我國現有民辦非企業性質的幼兒園約12.39萬所,約占總園數的51.6%,在解決適齡兒童入園難問題上立了大功。但針對民辦園設立條件、社會監督等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導致一方面監督管理有漏洞和盲區,虐童等事件頻發;另一方面規范和扶持的力度不夠、方向不定,民辦園數量大而質量不夠高。這是當前我國80多萬社會組織共同面臨的困境。 “將來,不僅是幼教、養老等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需求有可能需要依靠社會組織來提供,推動公民和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經濟、社會、文化事務,以及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也都離不開大量的優秀社會組織。我國現有的社會組織尚不足以擔此重任,而阻礙其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缺失。”鄭功成開門見山地指出了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 “現行法規規定的雙重管理體制使許多社會組織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機關;稅收減免政策往往采取區別對待、個案審批,導致同類的社會組織享受的是不同的政策優惠;多次被媒體披露的社會組織亂評比、亂收費等失范行為,同樣是因為缺乏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而無法有效監管……這直接導致社會組織良莠不齊,公眾對其信任度不高,既影響了社會組織自身發展,也影響了社會各界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進而對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制約。”鄭功成提出的,條條都是影響社會組織發展的重大法律缺失問題。 制定良法,把牢定盤星 在剛剛過去的2017年,有頗多公益項目成為負面輿情熱點,“一元購畫”涉嫌侵犯著作權,“同一天生日的你”因違反《慈善法》有關募捐信息發布的規定,被民政部叫停。鑒于社會組織的獨特性質,國家在依照著作權法和慈善法分別對其進行規制外,還得能依照社會組織方面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制。 “《社會組織法》就是要成為這樣一部基本法。它調整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種社會組織,能保障公民結社自由和財產權利,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鄭功成強調,這部法律要把牢政策定盤星,讓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形成健康的關系,使社會組織之間、社會組織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形成公平的關系,給膽大妄為者戴上緊箍咒,使其沒膽子違紀、沒空子可鉆。 “制定《社會組織法》必須遵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提出的‘依法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監管,推動社會組織規范自律’這些重要且明確的要求,以及黨的十八大歷次會議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范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等要求。”鄭功成強調。 “《社會組織法》必須明確社會組織的性質、定位、分類、設立條件;社會組織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及職責界定;社會組織的終止以及終止后的財產清算及程序;社會組織財產的來源、管理、使用;社會組織的監管機關及其職責,以及信息披露、行業監督、社會監督體系的建立;社會組織在登記、活動、變更、終止全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其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社會組織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等。”鄭功成建議。 時機已成熟,經驗可借鑒 “在國家層面,現行的《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20多個省、市制定的有關行業協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民政部發布的《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等,都對某類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的某類業務活動做出了規范。”鄭功成表示,所有這些,均為制定《社會組織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發達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對社會組織(非營利組織)的立法明確而具體,盡管不同國家的社會組織涵蓋范圍不一,對社會組織的法律規范也并不一致,但這些法律法規完全可以為我國社會組織立法提供借鑒。此外,我國現有的80萬余個社會組織在發展實踐中均有自己的政策需求,這構成了《社會組織法》立法的實踐源泉。”鄭功成舉例說,德國在憲法、民法典總則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專門制定了《社團法》《公共協會權利法》《工商會法》。俄羅斯制定了《非商業組織法》《慈善活動和慈善組織法》《社會團體法》等一系列法律。在日本,有《非營利組織法》《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NPO法)、《一般社團法人和一般財團法人法》等。 “在政府職能轉換和簡政放權的背景下,發展社會組織事實上正在成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但立法的滯后成為了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建議將《社會組織法》列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由相關專門委員會牽頭起草,爭取能夠在本屆任期內制定出臺。”鄭功成急切地呼吁。 (據《中國社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