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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公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依規審核名稱,加強社會組織名稱管理。 從源頭規范社會組織管理 《通知》指出名稱管理是社會組織登記的重要環節,是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基礎性工作。加強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確保社會組織的名稱與其組織性質、業務范圍、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等相一致,對于落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維護社會組織發展秩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意義重大。 目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總體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社會組織名稱未冠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的地方社會組織名稱擅自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甚至“亞洲”、“世界”等字樣;有的名稱應當包含字號的,缺乏字號;有的名稱中的組織形式與組織類型不一致,如將社會團體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為基金會;有的社會組織特別是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使用不規范等。上述情形雖然是少數現象,但損害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嚴肅性,誤導了社會公眾,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強調要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等。這些內容既是對社會組織分級登記管理的體現,也是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內在要求。 當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總體良好,但也仍存在失于寬松、疏于執行的現象。解決這些問題,要求民政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職,進一步樹立規矩意識,嚴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名稱管理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審核、從嚴把關,將中央文件要求落在實處、做到細處。 五方面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進一步嚴格依法審核社會組織名稱。這是對于增量(即新成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性、完整性和名實一致性審查,不得超越本部門的法定權限和管轄范圍審核社會組織名稱,不得登記或者變相登記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全國性社會團體或者國際性社會團體。 二是組織開展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自查工作。這是對存量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自《通知》發布之日,對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規范。 這其中要重點把握好依法依規進行規范的具體操作方式。社會組織的名稱作為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的一部分,其名稱權受法律保護。糾正不符合規定的名稱,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通過社會組織申請變更、登記管理機關依職權變更、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等方式依法依規實施,穩妥有效推進。 三是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規范使用名稱的監督檢查。《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認真查處社會組織未規范使用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名稱的行為。對于當前一些社會組織存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濫設立、亂命名的現象,《通知》要求民政部門重點查處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規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未冠有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等行為。 《通知》同時要求民政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引導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科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機制,促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發揮積極作用。 四是進一步落實工作指導和請示制度。《通知》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地(市)民政部門工作指導,地(市)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縣(市)民政部門工作指導,確保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五是切實加強專項檢查和社會監督。為確保自查工作有效推進,《通知》明確了兩級檢查機制,即省級民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開展自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將于今年年底前對各地開展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 本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