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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體育總局印發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以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體育活動。 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奧林匹克運動相關賽事及活動等八類體育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八類體育活動需經同意開展 《管理辦法》明確,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的業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下列體育活動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同意:奧林匹克運動相關賽事及活動;非奧運會運動項目相關賽事及活動;群眾體育活動;體育產業交流合作;體育文化及體育新聞交流合作;體育教育科研學術活動;反興奮劑交流合作;其他體育賽事和活動。 同時,《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公民體育權利和體育社會組織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權益;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設立分支機構;以體育活動為名進行募捐活動;發展會員;對中方合作單位附加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條件等。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遵守體育活動管理方面的各項規定,并規范使用活動名稱,未經同意不得冠以“世界”、“國際”、“洲際”、“全球”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 設立代表機構或備案 《管理辦法》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應當依法設立境內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的,應當依法報批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境內代表機構和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均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相關手續。 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公益活動、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申請在境內登記設立體育代表機構。 申請登記設立體育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書;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名稱及授權書;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境外非政府組織章程;境外非政府組織已在和擬在境內從事體育活動的資料,主要包括體育活動規模、體育活動規程、體育活動地域和場所、體育活動設施器材、體育活動專業技術人員、體育活動組織方案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后,于3月31日前報送同級公安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組織開展各類體育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中方合作單位應在活動舉辦30日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并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 本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