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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8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布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保護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護規定》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網絡從事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等活動,適用《保護規定》。 《保護規定》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 《保護規定》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絡運營者制定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行為準則等,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強調網絡運營者責任 《保護規定》強調網絡運營者要擔負起保護兒童個人信息的責任。 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 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并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并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1、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2、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3、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4、拒絕的后果;5、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6、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7、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以上告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再次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網絡運營者存儲兒童個人信息,不得超過實現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儲兒童個人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網絡運營者使用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目的、范圍。因業務需要,確需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使用的,應當再次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兒童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工作人員訪問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復制、下載兒童個人信息。 網絡運營者委托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對受委托方及委托行為等進行安全評估,簽署委托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處理事項、處理期限、處理性質和目的等,委托行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受委托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網絡運營者的要求處理兒童個人信息;2、協助網絡運營者回應兒童監護人提出的申請;3、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發生兒童個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時,及時向網絡運營者反饋;4、委托關系解除時及時刪除兒童個人信息;5、不得轉委托;6、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網絡運營者向第三方轉移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網絡運營者不得披露兒童個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披露或者根據與兒童監護人的約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有錯需及時更正 《保護規定》強調,網絡運營者需要盡到及時改正錯誤的義務。 兒童或者其監護人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披露的兒童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存儲、使用、披露的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刪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 2、超出目的范圍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 3、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的; 4、兒童或者其監護人通過注銷等方式終止使用產品或者服務的。 網絡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將事件相關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發布相關警示信息。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網絡運營者停止運營產品或者服務的,應當立即停止收集兒童個人信息的活動,刪除其持有的兒童個人信息,并將停止運營的通知及時告知兒童監護人。 網絡運營者落實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違反《保護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相關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進行處理。 違反《保護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保護規定》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