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報記者 隋福毅 武勝男 3月3日是“世界野生動植物日”,這是聯合國為提高公眾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認識而設置的紀念日。今年,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的主題是“維護地球上所有的生命”。 對于這一主題,當下中國并不陌生。新冠肺炎已經持續一個多月了,這場疫情由中國暴發已經蔓延至多個國家。雖然新冠病毒的來源并未完全敲定,但食用野生動物的危害逐漸得到共識。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目的是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原則,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提供立法保障的同時,引領《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修訂工作。 野生動保相關法律條例 在我國,第一次將野生動物保護正式上升為法律層面是在1988年。其后,《野保法》歷經2004年、2008年、2018年的三次修改和2016年的一次修訂,形成了我國現行的版本。 1988年,第一部《野保法》中加入了“合理利用”的字眼,但明確指出經濟目的并不包含在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的初心。 2003年,非典的暴發讓大家直面了食用野生動物的危害,很多學者便提出了修改《野保法》的建議,其中,“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也曾被提及。但2004年《野保法》第一次修改時,并沒有采納此倡議。 2016年,《野保法》迎來了修訂工作。雖然明確提出了“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建議也沒有被收錄。 此外,不得不提到1991年林業部推出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法》。該法規將出于經濟目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行為變成了可能,野生動物從而以合法的方式進入了市場。 “最嚴”《決定》出臺 眼下的新冠肺炎讓人不得不重視“禁食野生動物”的必要性。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相關議案。《野保法》的新一輪修訂指日可待。 在食用野生動物的尺度把控上,《決定》可謂史上最“嚴”。首先,凡《野保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其次,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于這一變動,中國生物多樣性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周晉峰表示:“此次《決定》的出臺速度很快,解決了現實問題,填補了以往制度上的漏洞,也讓我們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充滿了信心。” 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則說:“雖然《決定》不是法律,但具有法律效益,把野生動物保護的目標,從為‘利用’而保護提升到為了‘國家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而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定位和立法目標得到相當大的提升。” 紅樹林基金會(MCF)副秘書長、濕地保育部總監李燊在研究現行《野保法》和《決定》后提出了自己看法。“農業部許可的、比較產業化的野生動物,是否可以食用?這點《決定》《野保法》都沒有明顯范圍,如此會對相關行業、產業造成困惑,也會影響《野保法》的修改。我認為,畜禽名錄應加緊修訂,給出明確的名單。”他說。 社會組織可以做些什么? 2月25日下午,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召開學習貫徹《決定》座談會,會議指出,“各相關社會組織要結合自身業務職責,在做好教育宣傳和引導工作基礎上,積極主動參與做好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等工作,為推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風險防范化解作出應有努力。” 據了解,《決定》出臺后,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生物多樣性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中國動物學會、紅樹林基金會(MCF)等社會組織積極凝聚行業專家及動物科學工作者的力量,為修法建言獻策。 在目前社會組織提出的意見中,建立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制度得到廣泛認可。 周晉峰認為,野生動物本身具有分散,隱蔽的特點。政府部門很難有足夠充足的人力物力去落實執行法律。現在從事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人數不少,所以必須要由社會組織、人民群眾廣泛參與,這也是新的《野保法》落實到位最重要的一個環節。 李燊表示:“當發現相關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公民和社會組織并沒有執法的權力,必須通過相關執法部門,比如森林公安、林業部門來進行執法。然而,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發現野生動物相關問題向執法機構反映、舉報時,很難得到及時的響應。希望未來《野保法》可以強調提高社會組織的參與,能夠使執法部門意識到快速獲取社會組織信息并進行配合。” 那么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社會組織除了可以發揮監督作用,還能做些什么呢?張伯駒總結了如下幾點: 首先,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有效的環境教育和消費者教育,引導更多的人回歸到理性和環境友好的消費選擇;其次,更專業的環境類社會組織可以做調查、研究、監督的工作,承擔“吹哨人”的角色,并發起環境公益訴訟;再次,社會組織可以適當開展救助類工作,實地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最后,社會組織在一定專業性的基礎上,可以積極參與到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工作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