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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自然保護中心 邸皓/文 經過18個月有余的漫長等待,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 在這場守衛綠孔雀家園的交鋒中,保護機構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然而綠孔雀和它們守護者尚未到高枕無憂的時候,因為判詞還指出: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環評失格:不能承受之重 綠孔雀一案,似乎是主張生態價值的保護機構與建設方對簿公堂;而實際上,保護與發展本不需要以這種針鋒相對的方式對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建設方本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采取相應預防措施。 也就是說,建設方應該能夠通過環評流程,設計方案并采取措施,使自己的建設生產不會或盡可能少地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實現對發展和保護的兼顧。 戛灑江水電站項目也的確按照法定流程開展了環評工作,完成環評報告書,并在2014年8月20日得到環境保護部批復。 然而就如自然之友在訴訟材料中所指出的,這份環評報告的陳述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顯然有悖于《環評法》所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原則。 在工作中我們的確經常能夠聽到保護工作者抱怨“環評就是走過場”,也經常有項目批建不符的報道見諸報端,在少數地區未批先建現象仍然存在。 當生產建設方罔顧環境后果,完全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環評中弄虛作假,可能帶來的損失往往是不可計數的。 特別是生態類環評,因為工程一旦開工建設,生態破壞就隨之發生,無論后期如何監管,生態破壞也已經發生且生態影響不可逆轉。 例如水電站建設或礦業開發,如果環評沒有做出客觀判斷,一旦項目被批復通過投入建設,被水庫淹沒或被礦業生產摧毀的棲息地將不復存在,生活在那里的無數生靈要么毀于覆巢之下,要么流離失所逐漸凋零;即使進行回顧性調查,也很難重構工程前的自然原貌。這樣的損失,是無法用一個賠償數額來度量的。 而對于建設方,一旦環評被發現問題而陷入訴訟,其后果雖然不像前面討論的生態影響那樣有毀滅性,但損失數以億計的先期投入也不是哪個單位可以輕易承受的。而環評單位,也會因為環評失實而承擔法律責任。 打造法治之盾 守衛生態環境 我們能夠如何使環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呢?畢竟綠孔雀一案水電站的后續處理,也可能根據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結果來決定。 目前關注到兩個可以努力的方向:一方面是從技術和信息上,為環評執行者提供更細致的支持;另一方面是加強監督與追責。 推動建立公開的、持續更新的數據庫作為環評依據。試想如果有公開權威的數據庫,能夠方便地查找到工程建設需要規避的區域信息,如綠孔雀等重點保護動物的棲息地范圍、自然保護地等,那么環評執行者和審查者都能更方便地做出判斷。而目前即使是國家公園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邊界信息,都尚沒有一個權威的數據庫可以查詢。 其實不僅是《環評法》,《環保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也都提出建立生態環境等信息,許多研究單位和保護機構也在數據收集整理方面努力,如果生態環境部門能夠盡快整合這些數據信息,形成完善的數據庫,會為環評提供極大的便利。 建立起細致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指標體系。在本案中,顯然保護機構對工程影響區域進行了更細致的調查,獲得的調查結論也更符合客觀事實。如果能夠建立一套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標準調查方法和評價體系,無論是環評報告的編制者、審查方,還是公眾監督者,都以其為依據,則可以避免許多類似于“淹沒區是否為綠孔雀棲息地”的爭議。雖然生態環境部門已發布了一系列此類文件,但整體而言尚需進一步細化,尤其是使這些技術標準對基層人員更具可操作性。 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追責。無論擁有多么權威可靠的數據庫、多么細致且便捷的技術指標體系,但如果環評執行者從開始就意圖弄虛作假或避重就輕,隱瞞可能造成的生態影響而為建設方爭取利益最大化,那么環評不可能是客觀公正的。因此加強對環評的監察,是完成環評體制更重要的工作方向。 目前生態環境部門對環評流程的監察已相對成熟,但對于環評報告的內容,主要是生態影響和保護措施內容如何監察,至少《環評法》還沒有明確規定。毋庸置疑,這是一項挑戰巨大的工作——需要監察者掌握足夠準確的信息對環評報告陳述的內容進行評判。 在環評之外,還普遍存在批建不符的現象:環評報告內容倒是合格,但工程建設卻不按報告中提出的方案進行,這就需要監察管理不僅僅局限于報告本身,還要加強對整個工程過程事中事后的監管,才能讓環評這道防線真正起到作用。 如果戛灑江水電站項目的后評價仍然是在原環評報告上“小修小補”,那么顯然仍會對綠孔雀的家園造成巨大的威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