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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出臺了《深圳市社會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范職稱評審程序,推進職稱評審下放,切實提高職稱評審質量,探索建立完善專業人才評價體系。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的社會組織應具備六個條件: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1年以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列入該年度市民政部門公布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二是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三是申請開展的職稱評審專業應在本市具備評審事權的職稱系列和專業范圍內,且社會組織在該專業領域具有明顯的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已形成一定規模,具備一定的職稱申報人數;四是具備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行業專家、信息發布平臺等基本條件;五是具有健全的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統籌負責職稱評審工作,并明確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六是設有專門負責紀律監督的機構或監察人員,能夠保障職稱評審工作的公益性、中立性和非營利性,近3年沒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職稱評審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實行收支兩條線。社會組織不得設立與職稱評審相關的任何收費項目,并自覺接受審計和監督。 《管理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據《深圳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