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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男子王某林為牟利,雇人潛入當地的老山林場盜采礦石,盜采量達16余萬噸,總價值440多萬元。在國家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背景下,王某林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被起訴賠償生態損害費用200多萬元。 12月4日上午,南京環境資源法庭3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南京市檢察院訴王某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當庭宣判,王某林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萬元,并對受損的環境資源進行系統修復和一體保護。 盜采礦石16余萬噸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稱,2015年至2016年期間,王某林雇人偷偷使用機械,進入南京浦口區老山林場一個老的采礦宕口內(以下簡稱“一號開采點”),非法開采泥灰巖、泥頁巖7.8萬噸,價值為195萬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某林以浦口區北沿山大道建設施工為掩護,又雇人使用機械,在建設施工紅線外盜采礦石,開采灰巖6.5萬噸,泥灰巖、泥頁巖2.3萬噸,價值250余萬元。 根據南京市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的內容,今年1月,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以王某林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向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該案審理期間,王某林已退賠礦產資源款445余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王某林盜采礦產的地點位于南京江北的浦口區老山林場附近,靠近長江沿岸。老山屬于3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森林公園,是南京的一道綠色屏障、天然氧吧。在庭審期間,南京市檢察院認為,王某林等人因非法采礦的行為,雖已被采取刑事拘留,但其造成的環境損害后果是客觀存在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所以有必要通過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2019年11月,南京市檢察院委托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江蘇環科院”)對非法采礦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 江蘇環科院評估意見認為,上述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不僅包括礦產資源的直接損失,還包括礦山開采,致使采礦場周圍的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由此帶來林木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生態系統功能受到影響帶來的經濟損失。這是因為隨著采礦場周圍植被破壞,將會帶來森林涵養水損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蝕及樹木放氧量的減少、鳥類生態價值損失以及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另外,修復期間生物多樣性價值也會遭到損失。評估意見認定,王某林的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生態損害費用共計229萬元。 王某林的代理律師陳春河在庭審中說,自從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王某林表示認罪悔罪。得知南京市檢察院提起生態破壞公益訴訟后,其還表示愿意全額賠償損失,并在該公益訴訟庭審前足額繳納了相關損失的賠償。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生態資源損失如何認定這個爭議焦點展開了辯論。比如,王某林的代理律師陳春河提到,一號開采點是原本就是老的采礦坑宕口,植被比較少。而二號采礦點植被狀況較好,有大型林木。兩個采礦點植被狀況不同,應按照不同的標準計算損失,評估報告按照植被狀況較好的二號采礦點作為參照計算損失,有失偏頗。 對此,江蘇環科院專家楊國棟表示,根據現場調查,一號采礦點處于南京老山森林公園內,周邊已經長出了較大的樹木,要是沒有二次非法采礦的破壞,這里能繼續生長出茂密的林木,其植被狀況將與二號采礦點一致,所以兩個采礦點應該按照同樣的標準來計算植被價值。 賠償之外要系統修復 法院認為,王某林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理應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對其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利用現有調查和實際勘測取得數據和資料,明確非法采礦行為所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和礦山生態系統所起的生態服務價值,所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態資源損失,依據可靠,計算方法科學合理,結論可信。鑒定人出庭對植被遭到破壞的損失以及鳥類傳播種子損失計算方法做出了科學合理解釋。 鑒于此,法院判決,王某林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萬元。 法院表示,長江岸線是支撐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資源,江蘇已經對長江沿岸十公里以內進行整治,這也是長江大保護戰略的重要舉措。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明顯破壞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壞影響到林、草,林草減少影響到水土涵養,這些植被的破壞又直接、間接影響了飛禽走獸的棲息地,影響到生物多樣性。 “一個生態要素的破壞,往往會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多個要素造成不利影響,系統保護需要從各個生態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保護。因此,對破壞生態所造成的損失的計算,也要從系統的角度充分考慮不同生態要素所遭受的實際影響。在修復方案和方式上要體現系統修復和一體保護。”法院認為。 (據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