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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江西省民政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新修訂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條例》強化政府保護、司法保護中各方的責任,強化監護人第一責任和學校保護責任,并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實施特別保護。新修訂通過的《條例》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原《條例》共七章六十條,此次修訂增加到十章八十二條,將原“國家機關保護”根據上位法拆分為“政府保護”“司法保護”兩章,新增“網絡保護”“特別保護”兩章。新修訂的《條例》為江西省規范未成人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促進未成年人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強化政府保護、司法保護中各方的責任。完善細化了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規定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職責,明確未保辦設在民政部門,設立專兼職相結合的未成年人權益督查專員。在政府保護章著重從發展托育和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校園安全、身心健康、保護熱線等方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作了強化和細化。在司法保護章明確公、檢、法、司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聯動機制,從司法機關專門化、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犯罪記錄封存等方面細化了司法保護措施和程序,推動司法環節未成年人保護的全覆蓋。 強化監護人第一責任和學校保護責任。在家庭保護章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同時,強化和細化了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看護責任等義務。突出家庭教育,幫助未成年人養成好思想、好品格、好習慣,增強集體觀念和自理自律能力,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應溺愛未成年人。在學校保護章明確校長為學生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建立學生保護工作機構,設立學生保護專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采取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購買專業社工服務等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指導服務。增加和細化校園安全保障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防范學生欺凌和防控校園性侵的規定。 強化社會保護的共同責任。重點細化了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保護責任,明確設置專人專崗,配備未成年人關愛服務場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情況,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明確公共文化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強調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增加突發事件、防溺水的保護規定。規定了住宿經營者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義務;強調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等。 明確網絡保護職責。重點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現實問題,對相關主體共同參與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作出規定。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保護職責,規定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為有關社會組織開展幫教服務提供資助。細化了學校的保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干預,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從提高自身網絡素養、隔離不良網絡信息措施、加強網絡游戲監督和維護網絡空間合法權益等方面進一步強化監護人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責任。強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機制等。 加強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針對江西省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人數規模較大、權益保護不足等問題,專設特別保護一章,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實施特別保護。明確了困境強制報告、風險評估、生活保障、教育保障、醫療康復保障等制度。強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設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機構為其提供指導幫助。規定了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根據需要開展監護評估。細化了監護人委托照護、臨時監護、長期監護等保護機制措施。 下一步,江西省將深入開展《條例》的宣傳教育,不斷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編密織牢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安全網,推進全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據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