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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六年多的慈善法正在首次修訂,2022年12月30日起,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后的慈善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草案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列席會議的部分人員紛紛對草案中新增的應急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等規定提出了建議和意見。 現行慈善法規定的政策支持不到位 草案把“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作為慈善法的指導思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鄭功成表示,這是要將慈善事業置入國家發展全局和大局。 “修改慈善法很重要的背景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確實很滯后,我2014到2015年參加了這部法律的起草、審議,2016年通過實施時,舉國上下都高度關注,大家對發展慈善事業期望很高,但到如今沒有太大發展。據統計,全國每年的慈善捐贈在2000億元左右,發展慈善組織的積極性也不高。”鄭功成說。 鄭功成認為,“造成我國慈善資源動員很有限和慈善組織數量不多的現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跟不上時代發展,政策支持不到位。”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政部原副部長、中華慈善總會會長宮蒲光在列席分組審議時表示,草案起草過程中經過了廣泛、深入的討論,現行慈善法共12章112條,草案新增了一章21條,一共修改了47條,修法幅度比較大。 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已是第九稿,“還有一些呼聲很高但在協調中尚未達成一致的內容,沒有能夠寫進來”。宮蒲光表示,希望這些內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引起重視,爭取將一些實實在在的優惠政策、現在沒有寫入草案的重要建議,納入修訂范疇。 慈善法修改應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捐贈免稅額度發出明確信號 草案規定: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制定。” 分組審議中,有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對稅收優惠的規定仍過于籠統和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認為,在慈善事業里面,哪些稅種應給予何種優惠,應當在慈善法里予以明確,否則還要等到修改相應的稅法、稅收征管法等相關的法律或者制定相關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提出,草案規定的捐贈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具體的減免稅規定應該在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中規定,建議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或完善慈善組織的免稅范圍,慈善法要與其它法律法規相銜接,把對慈善事業的優惠寫進去,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慈善組織的免稅范圍。比如,對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收益,免征所得稅或者至少減半征收所得稅,以促進慈善組織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形成自主造血機制;對慈善組織應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所得予以免稅等。 鄭功成表示,草案應“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捐贈免稅額度發出明確信號。” 我國公益慈善事業涉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兩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是指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即個人所得稅的捐款免稅額度是30%。 根據2018年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企業捐贈所得稅減免額度是利潤的10%。 “企業與個人之比是1:3,這種突出支持個人捐獻的導向是非常正確的,是符合國際慈善事業發展大規律的。”鄭功成說。 但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捐贈所得稅減免額度已提升到利潤的12%。另外還規定,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累計可達到36%。 “企業與個人之比現在已從最初的1:3變成了36:30,政策信號變成了更鼓勵企業捐款,這顯然不符合激勵慈善捐贈的普遍規律,更不符合鼓勵先富幫后富的宏觀政策取向。”鄭功成說。 “目前我國的捐贈總量中,個人占比不到30%,捐贈主體大部分是企業,我國的捐贈主體結構不合理,需要通過鼓勵個人捐贈的一些政策來改變這種現狀。”宮蒲光說。 宮蒲光建議,應當比照企業捐贈,準予個人捐贈超額部分向后結轉兩年,至少是一年。如果做不到向后結轉一兩年,也可將個人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從30%提高到50%。 “個人捐贈都是將自己稅后的個人所得拿出來捐贈,非常難能可貴,所以多一點稅收支持是應該的。”宮蒲光說。 鄭功成也建議,要允許個人捐贈免稅額度結轉一或二年,以此發出正確的政策信號。 慈善捐贈稅收特殊優惠應常態化 慈善捐贈其它的稅收優惠主要還包括,脫貧攻堅期間實行了向貧困地區捐贈享受稅前全額抵扣政策,以及在自然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中減免“三稅兩附加”(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前幾年在脫貧攻堅中采取了對捐贈實行全額免稅的政策,但只是個階段性、過渡性措施。”鄭功成說。 宮蒲光認為,這在雖已脫貧但仍然屬于相對貧困或發展滯后的“三區三州”等邊疆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的慈善捐贈活動中,應該成為常態化的特殊優惠政策,以體現對發展滯后地區第三次分配的政策鼓勵。 鄭功成也希望,慈善法明確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促進措施方面,精神褒獎可以起到推動全社會小額捐贈的作用。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要營造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會氛圍,最主要的是社會認同和精神褒獎,建議建立多層級、多元化的社會褒獎機制。”鄭功成說。 “從國家、省、市、縣、鄉乃至社區,對行善者都應該表揚他,宣傳他們的貢獻,還要允許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及受益方對捐贈方、助人者給予精神褒獎,最終形成人人贊美行善的社會氛圍。”鄭功成說。 慈善稅收優惠還與遺產稅相關。 鄭功成建議,應盡快啟動研究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稅制。“未來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是先予后取,也是放水養魚,更可以為個人及家庭財富積累與安排財富去向提供長遠、清晰預期,這將奠定中國特色慈善事業長遠發展的制度基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培林在分組審議時也建議,在遺產稅沒有出臺之前,應該有一定的激勵機制,比如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個人遺產慈善捐贈建立激勵機制”。 慈善組織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專業服務能力亟需提高 草案總結近年來慈善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出現的突出問題,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與正在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協調銜接,系統規范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慈善活動,新設了應急慈善專章。 “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所在地地方政府,應該及時公開志愿者應當遵守的規則與要求。因為最近幾年經常看到,有時慈善組織和志愿者的行動過于無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甚至產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所在地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志愿者應當遵守的規則與相關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恒在分組審議時說。 呂薇委員說,目前我國許多重大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中,慈善組織有意愿參與,但是缺乏事前的機制建設,協調不足,同時存在慈善組織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建議草案在促進措施中增加兩方面內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慈善組織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常態化聯絡協調機制,定期開展預防演練。二是加大對慈善組織專業人員培訓的資金和技術支持,提高慈善組織的專業服務能力。 完善網絡慈善 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尚需細節規定 為了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草案新增規定,個人為了解決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求助信息真實性審查義務。對個人求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規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宮蒲光認為,針對網絡個人求助作出規定非常重要,考慮到草案要規制的是網絡個人求助,因此必須要強調“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建議在“個人為了解決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這一句中,在“困難”后面專門加一句“通過互聯網平臺”。 在完善網絡慈善規定方面,草案適應互聯網募捐蓬勃發展的實際,總結吸收近年來指定慈善信息平臺和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好做法,明確指定部門,區分不同平臺的功能和責任,規范網絡慈善秩序,保障網絡慈善各方參與主體的權益。 李培林委員說,近年來,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監督問題備受關注,特別是網絡慈善捐贈出現后,迅速發展的同時,出現的問題也比較多,在善款使用中,一些慈善組織進行網絡慈善活動中,和第三方合作出現了一些問題,作為慈善組織,在選擇合作方時應該更加慎重,并承擔相關責任。因此,建議完善草案,在“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并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后,增加“并承擔合作責任”的規定。 (據《中國青年報》 記者王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