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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慶 為進一步規范慈善組織社區公益基金管理,促進社區慈善有序發展,湖北省民政廳近日印發《湖北省社區公益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社區公益基金的名稱、設立管理、資金籌集和使用、撥付程序、基金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社區公益基金由所依托慈善組織進行管理、專項核算,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使用帶有慈善組織全稱的規范名稱。鄉鎮(街道)設立的社區公益基金規范名稱為“慈善組織全稱××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公益基金”;村(社區)設立的社區公益基金規范名稱為“慈善組織全稱××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益基金”。 《辦法》規定,社區公益基金由鄉鎮(街道)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自愿發起,由所依托慈善組織進行管理、專項核算。發起人應當與慈善組織簽訂范式協議,明確社區公益基金的設立目的、財產使用范圍和方式、雙方權利責任、終止條件和剩余財產處理等事項。 《辦法》明確籌集渠道主要包括:鄉鎮(街道)、村(社區)自籌的原始資金;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助資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資金;組織開展專項募捐活動籌集的資金;慈善組織激勵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重點要發動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個人,以及在外工作、就業人員等向社區公益基金進行捐贈,并鼓勵慈善組織對社區公益基金進行配捐激勵。 《辦法》明確,社區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為轄區內的困難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救助和幫扶服務;資助有利于提升社區治理、鄰里關系、生活環境的公益服務項目;資助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資助村(社區)人才培養和產業發展;資助村(社區)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活動;以及其他促進村(社區)發展的公共事業。 《辦法》明確,社區公益基金中未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一般按以下程序撥付使用: 鄉鎮(街道)、村(社區)或項目實施方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擬實施社區公益基金資助項目和實施計劃;基金管委會審議擬實施社區公益基金資助項目實施計劃;鄉鎮(街道)、村(社區)按照規定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承接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根據審議通過的基金資助項目向慈善組織提交基金撥付申請,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含資金使用計劃)、購買服務協議等附件;慈善組織按照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對社區公益基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慈善組織及時撥付資金到實施單位或商品銷售單位。 社區基金中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和以具體公益項目名義公開募捐的資金,按以下程序撥付使用:鄉鎮(街道)、村(社區)按照規定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承接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根據捐贈資金指定用途向慈善組織提交基金撥付申請,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含資金使用計劃)、購買服務協議等附件;慈善組織按照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對社區公益基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慈善組織及時撥付資金。 《辦法》要求社區公益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社區公益基金不得以獨立組織名義對外開展公開募捐、簽訂協議或開展其他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對下設社區公益基金進行清理,對于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顯的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