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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11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參與鄉村振興促進活動。 《條例》提出,自治區建立健全鄉村人才振興長效機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管理、激勵制度,培育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經營管理、法律、公共文化、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服務鄉村,打造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鄉村人才隊伍,保障鄉村人才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結合鄉村產業發展需求,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鄉村振興專業或者課程,培養鄉村振興人才。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通過建設人才公寓、發放住房補助、接收子女入學、完善社會保障等措施,支持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服務鄉村振興。 此外,《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搭建農村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平臺,培育農村社會組織、鄉村振興志愿服務組織,為農村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幫助。鼓勵社會工作機構到鄉村開展困難救助、權益維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專業化服務。 《條例》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按照風險類別、識別條件、幫扶需求等開展幫扶工作,及時精準消除和化解規模性返貧風險。 在保障措施方面,《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項目申報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