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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為加強和規范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有效維護兒童合法權益,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教育廳等九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其中提到,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堅持最有利于兒童的原則,依法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不斷提高兒童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方面保障水平。 《實施細則》明確了服務對象,其中包括被遺棄兒童、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超出3個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流浪乞討兒童等。《實施細則》提到,兒童福利機構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委托,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中應明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保障經費來源。 在兒童養育方面,《實施細則》強調,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考慮兒童個體差異,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制定個性化撫育方案。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采取類家庭養育模式,提供綜合性服務。 在機構服務方面,《實施細則》強調,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家庭寄養評估標準》,開展家庭寄養評估,選擇符合條件的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結合實際情況,每月不少于一次探訪寄養兒童,掌握寄養兒童的日常生活、康復訓練、家庭環境、學習教育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對于醫療及康復問題,《實施細則》提到,兒童福利機構應保障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安排兒童定期體檢、生長發育評估、免疫接種,做好日常醫療護理、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此外,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兒童心理健康,配備心理健康醫生,積極開展兒童心理疏導和心理矯正工作,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在教育方面,《實施細則》要求,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兒童身心成長狀況,通過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方式,依法保障兒童接受教育。鼓勵兒童福利機構通過成立特殊教育學校、設立特殊教育教學點(班)等形式開展特殊教育,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將接受教育的適齡兒童納入學籍管理。兒童確需跨省級行政區域接受特殊教育的,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經所屬民政部門批準同意,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跨省轉學手續。 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也提到了“社會工作”。其中表述為: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設立社會工作科室,配備社會工作者或者與社會工作機構合作,根據兒童生理、心理、情感和認知等方面需求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社會工作服務應當按照《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兒童福利機構社會工作服務規范》等標準執行,提供符合兒童自身特點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在保障和監督上,《實施細則》鼓勵民政部門通過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機構、爭取社會力量支持、開展公益慈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在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特殊教育、就業安置、社會工作、精神關愛等方面,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專業服務水平。 《實施細則》還提到,兒童福利機構可鏈接社會資源,接受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引導社會資源有效對接兒童個性化需求,加強社會關愛兒童。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立公益慈善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發展、參與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