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慈善中國”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國累計備案慈善信托2205單,慈善信托財產總規模超84億元。2024年以來,已有平安信托、華潤信托、中航信托、廈門國際信托、山東國信等多家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領域有所行動。此外,隨著信托三分類新規的落地,進一步明確了慈善信托的本源業務定位,進一步加強對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的鼓勵與引導。 信托行業從業者將慈善信托的優勢概括為“量身定制、設立簡便、管理靈活、運營成本低、可永久存續”。根據信托法第十九條對于委托人的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這意味著,企業、慈善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可以將慈善信托作為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一種工具,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慈善信托。 2024年,慈善組織開展慈善信托的意愿進一步提升,信托公司與慈善組織的合作繼續深化,信托額度大幅增加,慈善目的更加多元,慈善模式不斷創新,多方共促慈善信托高質量發展的生態逐步形成。 規模不斷突破優勢更加明顯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慈善信托具有資產隔離、保值增值、踐行慈善目的等功能優勢,能夠實現長期穩定發展,這也大大激發了慈善信托規模和數量的不斷突破。 2024年11月27日,由江蘇永鋼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出資1億元,在北京市民政局備案設立“中誠2024農銀壹私行永卓控股永聯村鄉村振興慈善信托”,受托機構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慈善目的是助力永聯村社區慈善事業發展和鄉村振興。 12月23日,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1億元“思德慈善信托”業務,該筆慈善信托備案于西安高新區社會事業服務局,備案期限無固定,用于有序開展“幫扶助學、助醫助學、養老救孤、防災救災”等業務…… 慈善信托在縮小財富鴻溝、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共同富裕方面具有多重獨特優勢,在信托行業不斷轉型深化的階段,行業格局或將迎來新的分化調整。自2023年3月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頒布,在信托業內,慈善信托的定位已被提升至與資產管理信托和資產服務信托同等的高度。 業內人士表示,慈善信托是區別于慈善捐贈、開展慈善活動的手段和方式,在慈善資產處置上擁有更多的優勢,如,慈善信托將現代金融方式融入社會制度創新,可廣泛吸納、運作社會捐贈的巨額財富,并按委托人意愿將投資收益用于公益事業,為大額慈善捐贈、遺產捐贈以及眾多類型豐富的財產捐贈難以落地等問題提供了較好的解決路徑。 信托目的多元拓展空間巨大 縱觀2024年,慈善信托設立目的愈發多元,且不再拘泥于困難群體的幫扶、救助層面,而是向著文化、藝術、體育、ESG等領域發力。 2024年4月,由周鳳玲(個人)、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作為雙委托人,出資20萬元設立“光信善楊露禪太極拳傳承發展慈善信托”。該慈善信托選擇資助太極拳傳承、推廣、研究和發展公益項目,促進以太極拳為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同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出資991萬元設立“中航信托中華慈善總會文脈傳承慈善信托”,致力開展傳統文化典籍的修復、購買版權以及印制等。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在需要長期投入的社會領域及公益議題下,以慈善信托形式進行投入,其可持續性更為顯著,社會效果也更為突出。在社區層面,已有實踐—— 2024年12月,由廣州市海珠區慈善會作為委托人的“海珠區慈善會2024社區慈善信托”正式成立。該慈善信托規模50萬元,信托資金用于資助和支持改善社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慈善項目,資助和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資助和發展社區志愿服務、激發社區參與活力、改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開展慈善宣傳,傳播“人人慈善為人人”的理念以及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動。該慈善信托采用雙受托人架構,充分發揮了慈善信托的功能性與制度性優勢,為社區發展注入了金融活力,實現了資源的跨區域整合與優化配置。 2024年,相關政策的不斷出臺完善為慈善信托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還為慈善信托的業務模式創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家族慈善信托、養老慈善信托以及綠色慈善信托等項目陸續落地,慈善信托方式得到更廣泛運用。 2024年4月,由華潤深國投信托游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出資50萬元、漢正家族辦公室(廣州)有限公司作為監察人設立的“國合峰鑠慈善信托”完成簽約,成為全國首個關注長者權益保護的慈善信托。該筆慈善信托初步計劃用于對患有膝關節疾病的困難長者的救助,以及支持長者法律服務的組織和項目。 業內人士指出,未來慈善信托仍有巨大的拓展空間,可以充分發揮“信托+慈善”的優勢,吸引更多群體參與慈善事業,助力實現財富向善。同時,也可通過政策宣傳引導和成功案例的示范效應,有效增進社會各界對慈善信托的了解和認同,從而更好地發揮信托的價值。 稅收優惠逐步明晰規制體系基本建立 2024年9月5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施行,對于業內普遍關注的稅收問題,其中第八十八條明確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法規制度逐步完善,公眾認知不斷提高,讓慈善信托正在被更多人認可。不過,雖然有政策支持,但目前慈善信托在萬億元級別的信托規模中占比還很小,慈善信托的增長和公眾預期還有一定距離。 分析認為,由于慈善信托不屬于慈善捐贈,在以往的慈善信托架構中,公益慈善組織作為慈善信托的執行方,只能給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無法直接給委托人開具捐贈票據。這就意味著,實際出資的捐贈人無法憑借有效的捐贈票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這一現實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慈善信托的發展。 實踐中,一些慈善信托為了達到能夠開具捐贈發票的目的,采用雙受托人模式(慈善組織+信托機構),這雖然滿足了委托人開具捐贈發票的要求,但增加了捐贈或項目執行環節的成本與監管難度,對慈善信托的發展并非利好。另外,一些國內信托機構嘗試成立慈善基金會,以基金會名義為委托人開具發票,但設立基金會的門檻越來越高,這一點也不現實。 不過,我們也看到一些可喜的變化。 早在2021年12月,杭州市民政局就成立了“杭州市慈善信托專項改革試點工作”課題組,出臺了《關于通過慈善信托方式開展公益性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障了慈善信托委托人獲取捐贈票據的權利。幾個月后,在杭州市民政局、財政局、稅務局和浙江省銀保監局等單位共同見證下,微笑明天慈善基金會向“浙金·大愛無疆1號”慈善信托委托人開具了公益性事業捐贈票據。這也是全國首張有政策文件支持的、慈善信托執行人向委托人開具的捐贈票據。 2024年11月15日,民政部印發通知,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起草的《關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其中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不同類型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標準等內容。相信隨著我國慈善信托規制體系基本建立,慈善信托將以其獨特的優勢在我國公益慈善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