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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記者從遼寧省民政廳官網了解到,為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形成社會組織登記“有進有出”工作局面,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遼寧省民政廳日前印發《遼寧省社會組織注銷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5章26條。 其中第一章明確了社會組織注銷登記的依據、范圍、基本原則、相關部門職責、終止情形等事項。其中提到,社會組織有下列終止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第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第二,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第三,社會組織決定自行解散的;第四,因社會組織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第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明確了社會組織一般注銷程序,依照章程履行內部程序、組成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剩余財產處置、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注銷登記,以及注銷銀行賬戶的程序規定。 其中提到,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義務人未及時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章簡易注銷程序,明確了適用簡易注銷、不適用簡易注銷、簡易注銷終止三種情形,并規范了簡易注銷公告擬注銷事宜、出具書面承諾書、開展清算工作、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法處置剩余財產、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程序規定。 其中提到,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法定人數,無法做出注銷決議的;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難以完成注銷登記的,可以按照簡易注銷程序辦理。 《辦法》明確,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第二,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的;第三,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第四,剩余財產處置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第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的;第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