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蔣蘇華律師—— 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按約定數額向特定對象捐助善款就是農夫山泉的服務、承諾與義務,不管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合同法》來看,消費者都有權利要求農夫山泉提供其實際履行承諾的真實情況,如農夫山泉不能提供證明材料,消費者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甚至可訴至法院要求農夫山泉強制履行。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錦萍—— “企業發起這個活動,應該有告知的義務,不能到最后不了了之。從2001發起的公益活動,應該每年的捐贈數額,以及捐贈款項要作相應的公示,畢竟這不等同于一般的商業活動。”“……企業在從事這種行為時候,應該考慮到市場秩序,發起這樣的活動,要盡量的規范,而不是利用消費者的“愛心”進行誘導,進行赤裸裸的商業行為。”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服務中心彭曄—— “現在很多企業通過添加公益元素來刺激消費者最柔軟的地方,其實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營銷產品。這種形式不能認定為公益廣告。”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副秘書長劉京揚—— “公益營銷也是企業營銷模式的一種,這樣做并不違法,但關鍵問題在于兩點,第一,企業怎么證明一分錢活動捐贈的錢用在公益項目上。第二,企業怎么證明銷售數字沒有作假?” ★中國扶貧基金會副秘書長劉文奎—— 如果要想保持公益公信力,充分展示企業的公益誠信,就必須保持相當的透明度。如果動員消費者參與了,消費者卻不知道自己捐的錢到底用沒用到慈善公益事業上,這樣的“公益營銷”必然最終會遭遇消費者質疑。 ★打工妹之家負責人謝麗華—— 如果企業做公益活動,那么涉及到公益的部分,企業必須要公開信息。
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的鄧亮律師表示,在農夫山泉“一分錢捐贈”事件中,廠家雖然沒有與每一位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但廠家在廣告中的承諾與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使二者之間構成一個合同關系。消費者的義務是支付購買礦泉水的款項;廠家的義務是向消費者提供礦泉水,同時向公益事業捐贈一分錢。由于農夫山泉公司是集合所有消費者的“一分錢”一次性進行捐贈,也就是將對每一位消費者承諾的捐贈義務一并履行。面對人數眾多的消費者,農夫山泉公司無需一一告知捐贈義務的履行情況,但應通過公開途徑公示其捐贈情況及相關證明,以保證消費者對合同履行的知情權。農夫山泉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確實履行了相應的捐贈義務,則構成違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或提起共同訴訟,要求其履行。 對農夫山泉“一分錢捐贈”事件亦可這樣理解:消費者每購買一瓶農夫山泉,其支付的款項不僅包括一瓶農夫山泉的銷售價格,還包括消費者的一分錢捐贈款。這一分錢是廠家代消費者捐出的,因此捐贈主體是消費者,廠家只是捐贈款的保管者。這里包含兩層法律關系,一個是消費者與廠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另一個是消費者與廠家之間的委托捐贈關系。這種委托捐贈關系動用了社會力量,因而具有公募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只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的捐贈,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能接受捐贈,無權管理捐贈財產。農夫山泉的這種帶有公募性質的募捐行為顯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農夫山泉的“一分錢捐贈”活動已經積累了數額巨大的捐贈款,而農夫山泉公司并不具備管理捐贈財產的權利與資格,也無權侵占或任意處理(甚至包括直接向受助人捐贈),應盡快將該捐贈款移交至有關公益部門或組織,并將相關情況向消費者公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生意與公益是有聯系的兩回事。生意是經濟行為,公益是靈魂的展示。用生意收入做公益是企業精神,是高尚。我希望企業效益好,多做公益的事。但,把公益當廣告,用公益招攬生意,是對公益的褻瀆,是對靈魂的玷污。公益是表,賺錢是里。表里不一,是無論如何不應當的。經營的手段很多,賺錢的門路有的是,用公益來經營,只能說明不會經營。丑化了公益,扭曲了經營,是敗筆!
《公益時報》:農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錢”的公益廣告因為捐贈信息不公開而遭到多方質疑,甚至有人懷疑農夫山泉“用消費者的錢避稅”。對此,您有何感想? 朱大可:中國的慈善事業,一直面對著公信力的嚴重困境,農夫山泉事件再一次加重了人們對捐助事業的疑慮。一分錢看起來很輕,但它所承負的公共倫理責任卻很重。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當然應該公開捐贈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進而捍衛慈善事業本身的公信度。 《公益時報》:近日,有民政部官員指責農夫山泉“一分錢”的活動不該太模糊,稱民政部正在起草慈善信息披露辦法,借此規范相關行為。您對此辦法的起草有何建議? 朱大可:這種制度上的規范化和細節化,正是中國慈善事業管理的弱項。此舉如果能夠推出一整套有力的規范,將對有助于民眾對慈善事業的監督,也必然有助于它的公信力的提升。 《公益時報》:您認為公眾在各種慈善活動中應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朱大可:一個公民首先是應當是施助者,當然他也可能是各種善款的受益者,但他還將扮演“第三者”角色,那就是善款管理和應用的監督者。在健康的公民社會,每個人都應當是這三重角色的三位一體。
“農夫山泉”廣告事件的主要啟示,是企業要確立牢固的社會責任觀,真正成為“企業公民”。 “企業公民”理念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核心內涵是企業的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從法學的角度則強調企業的社會公民身份。在國際社會,“企業公民”成為優質企業的代名詞,是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典范。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公民”概念更多地是強調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在承擔責任和義務的同時,意味著附加成本的付出。但另一面,也在積累更多的社會聲譽,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農夫山泉”廣告事件說明,企業在對待營銷、經濟收益與社會責任的關系時,主要考慮營銷、經濟收益,而缺少充分的社會責任意識。這樣,就不是積累更多的社會聲譽,而是損壞自己的社會聲譽,從而也導致對營銷、經濟收益不利,影響可持續發展。 “農夫山泉”生產商需要用“企業公民”的準則,檢視整個廣告事件的由來,從積極層面對待輿論和消費者對“一分錢”廣告的質疑,采取切實舉措,完全兌現向廣大消費者和相關機構的承諾,不折不扣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以消除公眾的疑慮,恢復企業受損的社會公信。 企業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是社會的需求,也是企業需要履行的社會責任。這是社會發展、進步的一種趨勢,可謂大勢所然。“農夫山泉”參與慈善事業和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任何意愿和行為,不應在檢視“廣告事件”中被全盤否定。作為企業整體,尤其企業廣大員工,要吃一塹長一智,確立爭當“好企業公民”的目標,繼續與社會公益組織合作,推動我國的社會公益事業。社會廣大公眾將會為“農夫山泉”以及“廣告事件”的類似企業,成為“好企業公民”、履行社會責任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公益時報》:對近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農夫山泉“一分錢”捐贈公益廣告受質疑事件,您怎么看? 劉繼同:中國慈善本身處于起步階段,有質量的問題。企業做公益廣告是一種營銷策略,實為經濟利益的驅動。導致相關公益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公開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監管,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是交易行動主體,怎樣承擔生活會責任,為消費者提供誠實、合格、有質量的產品應該是企業的應有之道。中國有很多事情仍是政府出面解決,行業自律存在缺位。大浪淘沙,只有具有公信力、做到慈善信息公開透明的企業,其社會回報也多,才會具有永久的生命力。這一現象作為一個階段性現象存在,下一步關鍵在制度建設上。 《公益時報》:您贊同企業使用公益廣告嗎? 劉繼同:這是屬于公益廣告與商業廣告的管理問題,不同范疇的問題。如何區分公益廣告與商業廣告,要看運作方式。國外對企業的(公益)廣告收入有明確的管理規定。沒有充分的透明度就不能稱為“公益”,這是前提要求。 《公益時報》:您認為中國現有的慈善信息披露不夠透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劉繼同: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慈善事業的早期(發展階段),有問題是好事,可以利于我們剖析、發現問題。現有慈善信息不夠公開透明問題的核心是制度設計問題。
對于農夫山泉一分錢事件我不好說什么,但是,農夫山泉應該覺得自己有責任公開相關信息。 公益組織有義務公開慈善信息,因為公益組織的資產不是屬于哪個個人的,而是社會捐贈的,社會公眾是有預期的,因此公益組織要得到社會的尊重,就必須公開慈善信息。 對于草根組織來說,由于當前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因此草根組織還要納稅,但其實不應該交稅的。但是,如果草根組織能公開自己的信息,那么恰恰就能解決公信力的問題。 當然,不一定所有的信息都要公開,但是對于資助方關注的信息一定要公開。 公益組織要發展壯大,就要有更強的公信力。
我不喜歡企業這樣的方式,讓消費者買產品的方式來捐多少錢。真的是想做公益,企業無條件的捐款就可以了。這樣企業的形象會更好一些。和消費者買你的產品沒有關系。 這樣做對企業沒什么好處,對老百姓也沒有什么好處, 并不值得提倡。只是企業的一種炒作。借著公益來炒作。是商業利益在作崇。這不能叫捐贈,就是營銷。 另外誰來監督,這種形式非常沒意義。這不是企業回報社會的一個好的辦法。這稍微有點頭腦的都會想的到。這和公益沒有多大關系。
從法律上講,這種“消費者買一瓶水,捐一分錢”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作為企業,想通過這種事情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擴大銷售額。這種贈與還附帶有某種條件,這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以我能賣掉這瓶飲料,做為捐1分錢的前提”。 如果是個合法的企業,應該有接受獨立的第三方審計的環節。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有這樣一種約定,對這件事情定期的進行審計。通過審計這種方式對社會做一種交代。這是一種最好,最簡單,最透明的方法。也是最容易讓人信服的辦法。如果企業不這樣做,就說明他不誠信。“誰知道企業到底有啥貓膩?”說明這家企業并沒有將公益當作一回事兒。讓人覺得,企業在打著公益的旗號,搞促銷。
消費者沖著1分錢才去購買農夫山泉礦泉水。1分錢是社會資源,農夫山泉利用了社會的資源,所以必須要公告銷售帳目,并公開錢捐到哪里,發票在什么地方等詳細信息。對于公司而言,也沒有機密可言,必須公開信息。 如果沒用公開,就是利用社會資源來謀取私立,涉嫌欺詐。這是很嚴重的。不能用公益欺騙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利要求信息必須公開,媒體也有權利對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 在國外,這種公益營銷會是一段時間的活動,不會是無限期的。如果高調宣布活動開始,卻不宣布結束的時間,那也是有問題的。 一分錢其實不多,但是不能用社會資源來圖利自己。公益營銷是承諾,也是約定。承諾必須去做,承諾了做不到,這是很遺憾的事情。中國在進步,慈善工作也必須要進步。
1,您怎么看待目前慈善捐贈信息公開的狀況? 慈善信息捐贈無強制性標準,但是優秀的受捐組織會定期公開這樣的信息,比如通過年報、審計報告等形式,這使慈善信息公開成為了優秀非營利組織的一個符號。這樣的現狀雖然并不能使全部的善款流向充分的披露,但是卻成為了一種基金會之間開展公信力“競爭”的良性因素,有利有弊。 2,您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中國慈善捐贈信息公開是否有必要?為什么? 慈善信息公開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個人認為初期以倡導及鼓勵為主,如公開慈善捐贈信息即可在年檢評級時加分、與可否享受免稅政策相掛鉤等等。 目前強制性的慈善信息公開不論對于基金會還是企業等主要參與者而言都并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如果強行推動,有可能滋生大批弄虛作假及謊報者,又加上懲罰性措施執行力度的缺位,有造成“劣幣驅除良幣”現象的風險。不斷的利用政府的正向資源提升披露主體的主動性、使其披露信息成為內部驅動型。 3,慈善機構作為慈善捐贈信息的主體,您認為通過何種渠道或者方式達到信息公開更能得到公眾的認可? 可借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模式,利用定期的報告及公告在多種媒體上披露信息。同時,慈善機構作為生存在社會環境中的主體,理所應當對其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與所有利益相關者做到充分溝通,所以我們可以以倡導“組織社會責任”及“利益相關者”溝通的模式,推進慈善機構建立溝通機制,與不僅僅是捐贈者進行全方位的溝通,這種溝通可以是內部推進的,也可以是第三方主導并出具報告的。如在企業利益相關者溝通中常用的“利益相關者圓桌會議”及“社會責任報告”等就是很好的方式。 4,從普通公眾的角度出發,慈善捐贈信息公開的主體除了慈善機構外,您認為,是否包括企業?如果企業自己發起公益活動,尤其動用公眾資源,是否有責任向公眾公示善款流向以及相關問題? 這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目前也是頗有爭議的。企業作為社會法人,在捐贈主體的問題上應當被看做企業公民,即與一般自然人擁有相似的權利和義務。我們試想:如果你給慈善機構捐了善款,被強制披露出來,這樣的做法你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可以,那當然無可厚非;但如果你并不愿意,則有被趕鴨子上架的感受,不利于慈善捐贈的長期發展。 對于動用公眾資源這一點,就更加難以界定。企業的公關宣傳中因宣稱自己的慈善捐贈行為而帶來的品牌價值增值是不是算動用公眾資源呢?這個事情很難界定。我們不如這樣來看待這個問題:能否設計一種企業慈善信息披露的預認證機制,如果企業只是單純的捐贈,并不將其用作與業務相關的目的,這個捐贈數額等信息并不出現在公眾媒體上的話,那么其不必申請認證號碼;但如果其一旦對外宣稱其捐贈信息并與業務相關聯時,則必須在捐贈相關宣傳旁邊刊列一個認證號碼,憑此認證號碼,公眾或媒體可以登錄一個集中的備案網站進行查證,同時,也可以通過查證或許相關捐贈信息。這也就是所謂的“被動驗證式的企業慈善信息認證”,而久而久之,公眾對于那些不附帶認證號碼的企業宣稱的捐贈行為將自行無視。
從普通公眾的角度出發,慈善捐贈信息公開的主體除了慈善機構外,捐贈信息公開的主體應該包括企業。尤其是針對企業動用公眾資源發起的公益活動。 但要堅持基本的兩條,第一,公益資源的屬性決定了公益信息的披露方式,如果企業捐贈的資源有很大的公共屬性,那么企業必須對社會說明,屬于強制披露范圍,譬如國有企業,由于其公有產權,捐贈信息應該強制公布,完全透明;反之,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公開說明,屬于自愿披露范圍,譬如民營企業,應考慮企業意愿,要尊重“做了好事不留名”的企業家。 第二,公益信息披露方式必須與公益環境相一致。目前中國的公益環境不佳,強制勸募比比皆是,信息公開后會給企業更大的壓力,使得更多的公益機構向企業伸手,干擾企業的運營。所以,是否要披露,披露是否要具體到企業,還要做具體研究。 披露的渠道可以參考美國模式,由一個中立的機構來匯總各類公益信息,每年度集中對外發布,具體操作可以參見《Giving USA》。也可以考慮由官方出臺相應的捐贈年鑒,在中國當前的環境下,可能更具權威性。 針對國內出現類似“一分錢捐贈”的事例,這種問題歷史上就存在,當年的某明星代言中就出現過類似的情況。 “一分錢捐贈”并不是真正的公益捐贈,而是“公益營銷”,更多的是一個“營銷欺詐”的問題,而不是“慈善欺詐”的問題。當然,無論是何種性質,這種行為都應該批評,要堅決杜絕。造成問題的原因與捐贈信息不透明有一定關系,但防范和解決的辦法還需要政府監管、媒體監督、社會反饋等多方入手,公益信息公開只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方面。
在農夫山泉“一分錢事件”中,由于農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錢”的承諾被定義為慈善行為,法律對農夫山泉公司最終捐了多少錢和以什么方式捐贈并沒有法律約束力。農夫山泉以向社會做出承諾的方式約定了捐贈的數量,最后卻沒有履行承諾,這屬于慈善行為中的承諾失信問題。想要解決企業承諾失信的問題,就必須明確誰來監督企業的承諾,以及當企業失信時如何實施懲罰。 從慈善基金管理的角度來看,既然善款被定位為公益性質的基金,那么這個基金的管理主體要么是慈善機構,要么是政府組織。在慈善基金的管理中,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基金信息的披露與監管。建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機制,無論是對于公益基金來說,還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而且有效的監管制度中必須明確:對那些違反承諾、違規或違法行為應該如何懲罰以及由誰來執行懲罰。 總之,農夫山泉“一分錢事件”以獨特的方式將慈善信息的披露與監管問題推到了大眾的眼前。這不只是企業的問題,也是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和政府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這也不只是慈善事業面臨的問題,更是企業作為社會公民需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部分網友留言:
搜狐網友:市場是就是面鏡子,如果你做了什么,一定會反射出來的,別以為能逃得了。 搜狐網友 叫敬愛哦:傷害了那些孩子的心靈 讓他們對生活不再有期望,哎!! 搜狐北京網友:我平時有喝礦泉水的習慣,因為康師傅自來水事件后,我對市面上包裝水的選購很小心。沒想到,農夫現在也來這招,唉,我們以后喝什么牌子啊。 搜狐網友 luodan11113:一個企業如果把“策劃力”當做核心競爭力的話,其結果是可怕的,最終一定會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搜狐網友 濟南鋼鐵:當初在看“農夫三拳”的廣告時,的確非常的新穎。沒想到,背后竟然藏著這么大的貓膩。 搜狐網友 getup09:捐款是為了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是自愿行為,是個體行為,不能與繳稅相沖抵! 搜狐網友 foloww:帶給貧困區的孩子多大的希望就帶給他們多大的失望啊,實在是殘忍。 搜狐北京網友:這么多年來,一直堅定不疑的支持農夫山泉,哪怕漲價,哪怕水源遭質疑,現在居然它居然用別人的愛心來欺名盜世,我決定毫不留情地拋棄他! 搜狐網友 米亞迷亞:就一分錢,難道每瓶就一分錢都不捐么? 搜狐北京網友:借愛心名義蒙蔽消費者無恥,以后還讓大家怎么相信這些幫助人的捐贈。 搜狐網友fsdfsdfs056:希望看到農夫山泉領導給大家一個交代。 搜狐網友 耶特俄而:農夫山泉,如果真的這么干就太讓百姓失望了。 搜狐網友 鴻業創展:消費者又被農夫山泉給忽悠了一把。這不是第一次被忽悠,相信也不是最后一次。我們什么時候才能真正的放心、安心?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早就被熏心的利益所替代了,為了錢,可以把無辜的人送上斷頭臺! 搜狐網友 翻轉命運:我相信這只是行業間競爭的一種過度炒作。相比之下,我寧愿相信農夫山泉的品質。如果我連農夫山泉都不能信任,我還能信任什么品牌的瓶裝水?娃哈哈?康師傅?拉倒吧!倒是對于“喝一瓶水捐一分錢”的事是否是偷稅,應該嚴肅調查! 搜狐網友 尋另一種表達可能:到底是不是虛假宣傳,好像本不該競爭對手去揭去查;到底是不是避稅,好像也本不該公眾去懷疑的;到底適合不適合飲用,更不該是消費者支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