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8月25日,是全國第一個“殘疾預防日”。今年7月,國務院批復同意自2017年起將每年8月25日設立為“殘疾預防日”。完善醫療保障、加強殘疾預防、改善康復服務……本著預防與關愛,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暖政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
《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2016—2020年)》
201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2016—2020年)》,對加強殘疾預防,有效減少、控制殘疾的發生、發展作出部署。《行動計劃》提出:一是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二是著力防控疾病致殘。三是努力減少傷害致殘。四是顯著改善康復服務。
在康復服務方面,《行動計劃》要求:
加強康復服務。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普遍開展殘疾兒童早期康復。推廣疾病早期康復治療,減少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指導、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制定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實施精準康復服務行動。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覆蓋率達80%以上。
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推進政府機關、公共服務、公共交通、社區等場所、設施的無障礙改造,新(改、擴)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區嚴格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有條件的地方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給予補貼。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鼓勵省(區、市)、市(地)電視臺開設手語欄目,市(地)級以上政府網站無障礙服務能力建設達到基本水平。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年2月,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5號國務院令,公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組織做好對主要致殘因素的動態監測和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的優先干預等工作;合理配置殘疾人康復資源,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條例》規定了殘疾預防工作的基本原則,要求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建立殘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以解決殘疾人信息不全、底數不清的問題;明確將殘疾預防融入疾病防控、母嬰保健、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等相關行業管理服務之中。
《條例》加大了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強對殘疾人的醫療保障,尤其是強化了對0-6歲殘疾兒童、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等特殊殘疾群體的保障力度;明確政府要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給予資金、物資方面的支持等。此外,《條例》還給有條件的地區實施高于國家規定水平的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預留了制度空間。
《“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
2015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提出千方百計促進殘疾人及其家庭就業增收,要依法推動殘疾人按比例分散就業和集中就業,大力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多渠道多層次促進城鄉殘疾人就業創業,讓更多有就業愿望和能力的殘疾人能夠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
2016年8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綱要》提出了殘疾人小康進程主要目標:到2020年,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善,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成果。
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現脫貧,力爭城鄉殘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社會平均水平更快一些,殘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康復,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
殘疾人平等權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顯提高,就業更加充分,文化體育生活更加豐富活躍,自身素質和能力不斷增強,社會參與更加廣泛深入。
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基礎條件明顯改善,服務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基層殘疾人綜合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形成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環境。
《綱要》提出,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相結合。既要突出政府責任,確保殘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依法維護好殘疾人平等權益,又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殘疾人組織和市場機制作用,滿足殘疾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為殘疾人就業增收和融合發展創造便利化條件和友好型環境。
要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照料服務。建立健全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實現與兒童、老年人護理照料服務體系的銜接和資源共享。逐步提高殘疾人托養服務能力,擴大受益面。繼續實施“陽光家園計劃”,提高托養機構規范化服務水平。為盲、聾、智障等殘疾老人提供養老服務,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對收養殘疾兒童的家庭給予更多政策優惠支持,使更多的殘疾兒童回歸家庭生活。充分考慮少數民族殘疾人的風俗習慣,健全惠及各族殘疾人的托養照料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倡導鼓勵公眾、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群團組織幫扶貧困殘疾人、捐助殘疾人事業,興辦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托養照料、社會工作等服務機構和設施。積極培育扶持助殘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支持引導其開展助殘活動。培育壯大“集善工程”等殘疾人慈善事業品牌,建立調動社會力量幫扶殘疾人的機制和平臺。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網絡助殘慈善活動。
有效開展志愿助殘服務。開展“志愿助殘陽光行動”、“鄰里守望”等群眾性助殘活動,為殘疾人提供扶貧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學、社區導醫、文化體育、出行幫助等服務。完善助殘志愿者招募注冊、服務記錄、組織管理、評價激勵、權益維護和志愿服務供需對接等機制,推行結對接力等服務方式,促進志愿助殘服務常態化、制度化、專業化和有效化。
加大政府購買助殘服務力度。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重點領域,以殘疾人康復護理、托養照料、生活服務、扶貧解困、職業培訓、就業創業服務、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家居無障礙環境改造等為重點,逐步完善政府購買助殘服務指導性目錄,擴大購買規模。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加強對政府購買助殘服務的質量監控和績效考評,實現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專業服務組織發展、擴大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效益的綜合效應。
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
2017年2月,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4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頒布施行的《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現代化逐步推進,殘疾人教育與其他教育相比還比較薄弱。修訂后的《條例》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入學安排、教學規范、教師隊伍建設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調整了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理念,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條例》完善了殘疾人入學安排,規定統籌安排特殊教育資源,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進入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條例》強化了對教育教學的規范,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
《條例》加強了教師隊伍建設方面的內容,規定了特殊教育教師任職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待遇。
《條例》強調,要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優先給予補助。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