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是第28個聯合國兒童權利日。20日當日,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博源拓智兒童公益發展中心、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北京市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在北京聯合舉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8周年紀念暨《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與行為準則指南》倡導活動,來自全國兒童公益行業近70名代表參加了此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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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動發布的《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與行為準則指南》,是基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制定,凝聚著各發起機構和公益伙伴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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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南適用于各兒童公益組織內所有從事與兒童直接接觸工作的員工,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機構的全職和兼職員工,機構志愿者、顧問和可能參與項目活動的捐贈方和供應商代表。本指南共包括三個重要部分,即一線兒童工作者十大核心素養、十大專業能力以及具體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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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本指南的宣傳倡導,希望在兒童公益行業中建立起一套符合兒童最大利益的一線工作人員能力素養培養標準和行為規范,提升服務的專業化水平,進一步促進兒童公益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博源拓智兒童公益發展中心、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北京市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及眾多與會嘉賓共同呼吁公益同仁結合各自機構實際情況,基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參考本指南制定適用機構的《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與行為準則》,建立一線人員能力素養評估體系,完善員工培訓增能計劃和業績考評制度,最大程度上提升服務標準與規范,為兒童提供優質服務,共同推動兒童的福祉。
《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與行為準則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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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立場及執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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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本指南所稱的兒童指不滿18周歲的任何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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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所稱一線兒童工作者隸屬于以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公益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又稱民辦非企業)、社會企業以及企業的公益項目團隊;一線兒童工作者指在上述組織中較常與兒童直接接觸、并為兒童提供服務、組織活動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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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
我們承認兒童享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一切權利。我們將《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兒童最大利益、非歧視、生存與發展和兒童參與,視作從事一線兒童工作的專業理念、原則與行為指導。結合一線實務工
作,本指南將設定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評價標準,并制定相應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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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通過本指南的教育、宣傳、落實,協助兒童公益組織更有針對性地檢驗一線兒童服務的質量,制定相應的評估指標和培訓計劃,最大程度上提升服務標準與規范,推動兒童公益行業的專業化進程,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具針對性、更優質的專業服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最終增進兒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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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范圍及使用建議
各兒童公益組織內所有從事與兒童直接接觸工作的員工,須遵守《一線兒童工作者能力素養與行為準則》,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機構的全職和兼職員工,機構志愿者、顧問和可能參與項目活動的捐贈方和供應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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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呼吁各機構在組織管理與員工培養過程中,對本指南進行如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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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員工能力及素養水平納入績效考核:對于剛入職的一線兒童工作者開展《一線兒童工作者行為準則》培訓,并定期對相關員工進行能力素養評估,持續監督與檢驗員工的行為是否符合行為準則的要求,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員工的年度業績考評。如未能達到考核標準,建議機構立即對該員工進行相應的培訓,經考核通過方可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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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本機構員工行為規范:結合本指南與機構的具體工作,制定適用于各自機構的《一線兒童工作者行為準則》。如發生員工嚴重違紀行為,應即刻停止其工作并展開相應調查,視情節嚴重性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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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與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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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在招募與培養一線兒童工作專職人員時,應結合機構的工作責任對其本人的能力素養進行預先評估,并根據結果對其進行相應的能力建設培訓。在一線兒童工作者的工作進程中,應持續進行督導和階段性評估,以確保其有能力勝任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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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兒童工作者十大核心素養
.認同:遵循尊重、平等的價值觀,推崇“以兒童為中心”的工作理念
.正直:行為端正,舉事公正,奉行廉潔,誠實守信,努力成為兒童的榜樣
.責任:對服務對象、機構聲譽、自身工作負責,清晰理解工作職責,認真付諸實踐
.協作:重視團隊內每名成員的價值,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溝通:掌握良好的與兒童交流與溝通的技巧
.表達:使用兒童友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方式
.專業:了解兒童的成長與發展周期,具備扎實的兒童工作專業技能
.抗壓:面對困境能夠有效調節情緒,采取合理方法應對壓力
.恒心:堅持不斷學習和踏實工作的態度,促進自身知識的豐富和更新
.發展:善于尋求、鏈接與整合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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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兒童群體的特殊性,一線兒童工作者——特別是服務于社區兒童之家的工作者、兒童社工等,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能力以有效地開展兒童工作,保障服務質量,積極妥善地處理服務過程中的突發狀況,為兒童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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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兒童工作者十大專業能力
.明確理念:明確兒童的定義與其所擁有的權利,秉持“以兒童為中心”的工作原則。
.熟悉政策:了解當前國家及地區與兒童相關的政策法規,及時跟進了解新出臺的政策。
.管理項目:熟悉項目管理周期中的各環節,掌握必要的項目管理技能。
.評估需求:能夠與兒童及日常和兒童接觸頻繁的成人(家長、老師等)進行良好溝通,
并能在與兒童接觸及服務中積極觀察兒童,有效掌握他們對于專業服務的需求與期望。
.了解兒童:對不同年齡段兒童的主要發展特征及發展目標有一定的了解,例如兒童與成人的異同,兒童的漸進發展,青春期身心變化等。
.建立關系:擁有較為豐富的與兒童互動交流的經驗,與兒童及其監護人維系良好、穩固的關系。
.引導行為:對于兒童出現的心理、行為等問題,保持高度的敏感度,能夠理解兒童的行為及行為背后的心理需求,能以適當方式處理和應對,降低這些行為對兒童本身及其他兒童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
.順應變化:理解與認同兒童漸進能力的發展,關注兒童及兒童權利的各利益相關方在不同階段的突出需求,并在設計兒童活動的過程中有所考慮和側重。
.支持參與:重視發揮兒童的主觀能動性,能夠設計和組織參與度較高的兒童游戲與活動,為兒童發表觀點、參與組織提供良好條件。
.樹立榜樣: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則,善待他人,積極營造友好、尊重的氛圍,為兒童及其監護人樹立正面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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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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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事的工作與開展的活動都旨在保護和實現兒童各項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無疑也是各個機構開展與兒童相關工作的核心原則。因此機構在規范一線兒童工作者的具體行為時,也需要基于兒童權利的基本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行為準則。與此同時,機構不僅需要確保員工理解并遵循這些要求,還需要結合員工培訓和發展計劃,以確保員工逐步掌握并不斷增進履行這些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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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始終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每當在計劃或采取與兒童相關的行動或者做出決定時,需要充分考慮這些行為會如何影響某位或某些具體兒童,以及其他可能未必直接相關但也會受到間接影響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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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時,應根據某位兒童的具體情況進行,而非簡單地將某些處于同樣弱勢境況兒童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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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兒童的最大利益應充分考慮他們的身份特征與個人經歷,例如性別、民族、文化、個人性格、家庭環境、朋輩關系、宗教信仰等,同時聽取兒童本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盡可能綜合考慮可能對兒童利益產生影響的各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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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情況下,能夠對兒童權益狀況產生影響的各項因素的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兒童或監護人身患殘疾、兒童與監護人中的一方分離、兒童在學校受到孤立等,兒童工作者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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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兒童最大利益的研判時,應盡可能綜合多個領域的專業意見,可向法律、教育、心理學、醫學、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征求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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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循非歧視原則
.在開展工作時,不因兒童在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文化、風俗習慣、家庭狀況或個人外貌及性格等方面存在差異而對其產生偏見或偏愛,或使其受到歧視及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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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兒童傳遞非歧視的理念,逐步消除對某些兒童群體的偏見,促進兒童之間的相互理解、尊重與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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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服務對象中的處于不利地位的弱勢兒童,包括但不限于殘障兒童、貧困兒童、留守和流動兒童等,應在尊重其意見的基礎上,在工作中給予更多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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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促進身心發展
.在工作過程中,禁止對兒童實施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語言暴力、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疏忽照料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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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兒童發生不適當的接觸,包括避免在遠離他人的情況下與兒童獨處、避免與兒童有過于親密的肢體接觸,禁止觸摸兒童身體敏感部位,禁止對兒童有任何性挑逗嫌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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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兒童遭到或疑似遭到任何形式的暴力,應及時了解兒童情況并及時向機構負責人匯報,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要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社區兒童保護辦公室或其他相關責任機構進行強制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案件的跟進與協調,如超出所在組織服務范圍或能力的,需做好轉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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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兒童服務或組織兒童活動時,需要充分考慮潛在風險和應對措施,預先與兒童法定監護人達成書面承諾(如知情同意書),并對兒童進行必要的活動安全規則和知識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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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動時應根據兒童的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成人協助者及相應的保障措施,如購買保險、掌握每名外出兒童的身體健康狀況、準備應急藥物等,保障兒童安全。如遇需要外出住宿的情況,工作人員不得單獨與一名或多名兒童同住,如果情況特殊,必須提前獲得機構負責人及兒童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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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與保護兒童隱私,在獲得兒童及其監護人同意后方可收集兒童信息,妥善保存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兒童資料;除非獲得兒童及其監護人的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兒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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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攝與使用兒童照片時,需征求兒童及其監護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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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致力于促進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營造兒童友好的環境,包括適當的活動空間布局,設置適宜的硬件設施,提供適于兒童發展階段的玩具、書籍、影像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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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充分考慮所服務兒童的漸進發展能力,向兒童提供有利于其健康發展且易于理解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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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傾聽與尊重兒童的意見
.在開展各項工作時,例如活動策劃、場地布置、場館維護等,采用適當的方式向兒童征詢意見,并根據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予以適度的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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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工作者需為兒童有效的參與提供必要支持,為兒童提供表達觀點和發起活動的機會,創建一個包容、尊重、非歧視、安全的參與環境;鼓勵兒童自愿加入,通過適當的引導確保每位參與兒童具有平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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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兒童更充分地表達觀點,真正參與到決策過程中,兒童工作者需要向兒童提供充足且易被兒童理解的信息,例如關于所要探討和提議事情的相關信息,兒童能夠參與發表觀點的方式,他們所發表的觀點可能帶來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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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兒童參與活動的形式應當符合兒童在不同年齡階段的特點,使用兒童能夠理解的語言或表達方式,如有身患殘障的兒童,應當使用手語或文字等方式輔助其理解。對于兒童所提出的問題,兒童工作者應予以及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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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兒童觀點被予以考慮和采納后,兒童工作者應及時告知兒童他們的觀點如何體現在服務活動當中。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議,也需要對兒童給予反饋,并用適當的方式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