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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據了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根據文件,購買主體應根據當年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結合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主動向社會公開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購買預算、評價方法和服務要求等內容,按規定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據《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