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2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于曉靜
在中國現有法律框架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最接近社會企業概念,其不能分紅的資產鎖定原則比國外社會企業概念更為嚴格。但在現實中,民辦非企業單位制度遭遇雙重困境。
從業者認為自己是“公益沒有公益的地位,市場沒有市場的權力”;管理者則認為部分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突出,與非營利組織身份不符,帶來政府管理的難題。民政部門雖然也認可運用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新公益模式,但從政策突破上,始終對社會企業持審慎態度。一方面,社會企業本身具有多樣性,包括介于純慈善與純商業之間的若干種組織形態,需要政府跨部門統籌,協同制定相關政策,僅從民政部門管理的非營利機構角度制定政策。另一方面,無論是政府還是公眾,對非營利部門的公信力、透明度要求日益提高,鼓勵慈善機構的商業化運營,容易帶來監管難題和政策風險。
相反,從營利性機構角度,倡導結合社會目標、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企業實踐路徑,則是社會各界普遍支持,更具有政策可行性的選擇。此外,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同歐美和許多亞洲國家相比,無論在規模、數量還是水平、效益上都有一定差距,社會企業立法還不具備成熟條件。目前,我國更傾向于通過政策調整,來放寬對社會企業運營方式的限制。比如各行政主管部門逐步明確,創辦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事業機構,可以自行選擇營利性法人或非營利性法人注冊。又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規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從社會企業政策的地方實踐來看,北京是全國最早在政策文件中使用“社會企業”概念的地區。2011年6月,北京市委《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全面推進社會建設的意見》就將“積極扶持社會企業發展,大力發展社會服務業”作為進一步提升社會公共服務水平的策略。同年11月,《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社會建設規劃綱要》提出“積極扶持社會企業”的要求。但對社會企業的界定成為政府部門制定后續政策的首要瓶頸。日前,北京市社會工委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制定北京市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標準,也有意從倡導、評優的角度鼓勵社會企業實踐。
寧夏2011年11月頒布實施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鼓勵發展社會慈善企業,并將其界定為不分配利潤,并將利潤用于慈善事業的企業;持續開展慈善公益救助活動的企業;向社會持續捐贈每年所得利潤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和特殊貧困人員達到職工總數一定比例的企業;集中供養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的企業。依照規定,社會慈善企業可根據企業慈善項目投資規模享受貸款貼息;行政事業性費用、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可依法減免。這可以說是國內首個涉及社會企業的地方性法規。
2013年3月,廣東省社工委將“鼓勵發展社會企業”列入《2013年廣東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工作要點》。2014年8月佛山市順德區委區政府出臺《順德區深化綜合改革規劃綱要(2013—2015年)》,提出“加快社會組織和社會企業培育發展”。“制定社會企業標準和扶持政策,積極培育社會創業家、企業家,引導社會資本創辦社會企業,推動商業運作解決社會問題”。2014年9月佛山市順德區社會創新中心出臺《順德區社會企業培育孵化支援計劃》,該計劃將社會企業明確限定在企業范疇內。組織類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業務類型包括促進就業、提供社會服務、扶貧、教育提升、環境保護等,并做出保證社會目標的條件設定。此外,就治理的民主化、有限的資產鎖定等社會企業核心特征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即50%以上的經營利潤投入公益事業或留存企業發展,股東分紅不超過利潤的1/3,企業解散時至少將2/3的剩余財產捐贈給其他社會企業或公益基金。2015年3月,順德已啟動首批社會企業認定工作,認定企業有機會享有金融扶持、購買服務、人才培養、資源對接等政策傾斜。順德試點雖小,卻走出了我國社會企業認定與扶持政策的實質性一步。
綜上,從政策的可行性與實踐探索來看,雖然社會企業發源于非營利組織的商業化轉型,但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協同共享經濟悄然顛覆了傳統的經濟模式,商業與慈善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從商業或產業發展的角度,引導企業的公益化轉型、扶持社會企業創立似乎更具有政策可行性。免費的商業與收費的慈善,在讓我們腦洞大開的同時,也預示著社會企業政策必然是一個跨部門的、創新性的政策體系,倡導社會企業家精神應該成為這個體系的核心。
首都經濟社會經濟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
于曉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