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為了加強對社會組織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名存實亡社會組織的清理力度,明確社會組織退出的種類、依據、程序,規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民政部起草了《民政部關于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12月2日至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分別就社會組織主動申請注銷登記和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社會組織撤銷登記兩種社會組織退出方式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明確了退出后的清算程序。
應主動退出的五種情況
社會組織在完成其宗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開展活動條件的,應當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社會組織應當主動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種: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征求意見稿》強調,注銷登記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登記管理機關不應主動實施。但社會組織不再具備登記條件的、長期不開展業務活動的以及決策機構長期不能有效履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議社會組織主動辦理注銷登記,提示社會組織主動退出,同時通報其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應主動辦理注銷登記但不及時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可將社會組織有關情況向社會進行公示。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注銷登記的流程。首先,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形成決議;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董)事會,形成決議。其次,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再次,自清算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第四,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最后,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辦理完畢后,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對于長期不開展業務活動、客觀上難以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按照簡易注銷程序實施。
依法撤銷需履行法定程序
除主動退出外,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依法對社會組織撤銷登記。
登記管理機關在登記、年檢、評估、日常監督檢查等環節發現社會組織存在法定退出情形的,應當做好信息溝通共享和違法線索移交,依法啟動退出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應當嚴格履行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作出決定、送達法律文書等法定程序,避免程序違法。
社會組織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進行財產清算,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社會組織完成注銷登記手續之前,除組織清算、進行訴訟活動及辦理注銷登記外,不得開展其他活動。
哪些情況下,登記管理機關會依法對社會組織撤銷登記?《征求意見稿》分別就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社會團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未開展活動的;存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存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存在《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
進一步完善清算制度
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進行公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會組織財產。
社會組織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組織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處理。社會組織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