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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培訓中心雙師型講師 盧磊/文 從全國各地的社區治理實踐經驗可以發現,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已經成為推進社區發展和社區自治共治的重要路徑。對于其驅動因素,可從如下三大方面加以闡釋。 第一,從頂層制度設計角度來看,自上而下有要求。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已有了系統、清晰的政策依據,這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來源。其中最直接且主要的政策制度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頒布實施的《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和居民融入等方面的社區社會組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應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基于以上政策設計,民政部發布實施了《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的專項政策,提出了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具體要求,重點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全國各地相關政府部門也已陸續進行了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制度建設,這些也為在地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政策基礎。 第二,從社區居民期待角度來看,自下而上有需求。隨著社會公眾受教育程度和權益意識的不斷攀升,其對于社區治理和服務水平的期待越來越高,當前的社區治理和民生服務需求呈現出了復雜化、多元化和個性化的基本特點。社區治理與服務的新老問題深度交織使得其復雜性有所增加,社區居民需求的內容和層次越來越多元。與此同時,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自主意愿和主體意識有所增強,但是參與機會、渠道和平臺則較為有限。自下而上的民眾需求和利益訴求期待基層社區治理的更大作為,自下而上的居民參與需要社區主動開放空間、搭建有序參與的組織載體。社區社會組織便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在地化和持續性較強的參與渠道,同時作為社區居民的共同體,其也有助于推動社區互助和熟人社區建設。 第三,從基層自治共治角度來看,社區需要有幫手。基層社區治理伴隨著社會轉型和體制轉型的雙轉型也進入了關鍵時期和相對艱難的爬坡階段,但是當前社區工作依然存在行政化色彩濃烈的突出問題。來自于各個部門的各種繁瑣的行政事務使得基層社區沉浸其中、難以抽離,再加上社區服務力量薄弱,因此社區治理和服務缺失嚴重,包括社區養老、兒童照顧與保護、新老市民融合、困難社群服務等。這種“強管理、弱服務”的現狀也使得社區居民的參與感、獲得感和幸福感難以有效提升。這就需要拓展參與力量和增添幫手,外引專業社會組織和內育社區社會組織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兩大路徑,其中社區社會組織又具有在地性強的突出特點,其能夠并已經在社區環境治理、助老助殘服務、文化建設、空間再造和便民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重要渠道。 總而言之,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既是推進社區治理現代化的題中之義,又對推動居民參與、社區自治和增強基層服務力量有著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