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徐輝
去年實施的《慈善法》為規范慈善活動有序運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根本法治保障。其中,“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大亮點。《慈善法》明確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并在第五章以“慈善信托”列為專章加以規范。
2017年2月14日,中國慈善聯合會在京發布《2016年中國慈善信托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梳理和分析了我國慈善信托的實踐模式和特征,指出了發展慈善信托亟需解決的各類問題,并對其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
據《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范圍內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成功備案了22單慈善信托產品,初始規模達0.85億元。從合同金額來看,千萬元以上的占23%,百萬級別的占41%,百萬元以下的占36%,不同檔次的資金規模反映出慈善信托靈活、高效的特點,可滿足不同委托人的慈善需求。從領域來看,涉及教育、扶貧、兒童、扶老、環保等多個公益慈善領域,其中,科教文衛領域最受關注;從備案地域來看,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均有設立慈善信托,其中,東部完成的備案最多,達14單,這說明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有著更豐富的慈善資源。
目前,我國已開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一是慈善組織為委托人,信托公司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為受托人,慈善組織為項目執行人或公益顧問;三是慈善組織與信托公司共同擔任雙受托人;四是慈善組織擔任受托人,獨立開展慈善活動。在已備案的22單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組織,但仍以信托公司為主,這緣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運營等方面累積了豐富經驗。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之間的合作日益加強,雙方已展開密切合作。慈善組織擅長資金募集和項目實施,能與信托公司之間實現優勢互補。
《報告》指出,針對慈善信托制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迫在眉睫,并要著重解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納稅抵扣問題,明確以股權或其他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商品貨物等財產設立的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貨幣財產的信托登記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盡職標準,也是我國慈善信托在當前發展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報告》認為,未來隨著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斷完善,開展慈善信托業務的機構將顯著增加,慈善信托的規模和數量將穩步增長,財產來源也將趨于多樣化。
《報告》由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編制,該委員會于2016年成立,是我國首個慈善信托的行業聯合體,旨在推動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運營機制,指導社會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
(徐輝)